德州学院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
工作管理办法
德院校办字〔2020〕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以下简称“学士学位论文”)规范化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对全校学士学位论文工作的宏观指导,抽查和监督教学单位学士学位论文管理工作,组织优秀学士学位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工作。
第三条 教学单位要成立学士学位论文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士学位论文的组织、管理工作。开展学士学位论文工作前应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指导教师队伍,分别召开教师和学生动员会,对学士学位论文工作所涉及到的相关环节提出统一规范要求。
第四条 学士学位论文工作包括:学士学位论文选题、指导、过程质量控制、评阅、答辩、成绩评定、推荐优秀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总结等工作。
第五条 学士学位论文应坚持原创,鼓励独创,教学单位须结合过程质量监控杜绝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论文选题
第六条 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突出专业特点,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拓展学生所学知识,使学生受到全面训练。
第七条 选题提倡一人一题。课题的深度、广度和难度要适当,确保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按时完成。
第八条 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是学术论文,也可以是与专业相关的设计作品、调研报告以及经学院认定同意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撰写程序
第九条 准备阶段
1.每年11月份之前各教学单位组织学生,填报德州学院学士学位论文课题说明书,经教学单位学士学位论文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学士学位论文选题,选题应突出现实意义。
2.学生选题经教学单位学士学位论文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须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变更。
3.寒假前,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论文或设计的思路及资料、实验准备等相关问题进行第一轮指导。
第十条 论文写作、设计阶段
1.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论文提纲或设计任务的内容、方法、步骤及相关问题进行第二轮指导;
2.学生完成论文初稿或毕业设计说明书后,指导教师重点指导写作结构安排,内容逻辑构建,专业能力展现等,提出修改意见,学生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3.5月上旬学生完成学士学位论文撰写,将学士学位论文提交教学单位学士学位论文领导小组,组织论文普检。
第十一条 答辩阶段
各教学单位成立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答辩前一周教学单位需向教务处报送普检合格学生名单,教务处进行抽检。如有学生抽检不合格教学单位进行整改,学生修改合格后,报送整改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组织答辩,答辩前一周需将答辩具体安排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总结阶段
教学单位学士学位论文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学士学位论文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全校学士学位论文的优秀评选、质量与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第四章 撰写要求及论文指导
第十三条 总体要求
1.学士学位论文一般为学术论文。如因特殊情况,采取其它题材的,需经教学单位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文章观点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文章内容具有现实意义,对学术的探讨具有科学性。
2.学士学位论文要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反映学生的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充实。
3.学士学位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结构合理完整,文理通顺,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研究方法正确,实验步骤、方法合理,数据资料完整,图表清晰。
4.学士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在6000字到8000字左右,正文前应有200字左右的摘要,一般包括研究目的、基本观点、方法、结论。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10篇,各专业可根据自身专业特点适量调整。外文参考文献篇目数由各专业自行设定。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遴选
指导教师由各教学单位学士学位论文领导小组根据课题情况确定,指导教师应由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科研水平并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科研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提倡聘请企业、行业、其他高校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与我校教师共同指导。
第十五条 教师指导要求
1. 教师指导的论文不宜过多,原则上不得超过15篇,以保证论文指导质量。
2.认真填写课题说明书;
3.审定学生拟定的开题报告或设计方案;
4.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进行答疑与指导;
5.在指导论文过程中教师要严格要求,注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精神和创造精神,培养学生独立的科研能力和工作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学士学位论文结束阶段,按要求检查学生完成任务情况,审阅学生学士学位论文的全部资料,对学生答辩资格进行预审;
7.就学生的学士学位论文内容、深度、应用价值、存在的问题及论文期间的表现等写出考核评语和评分;
8.收齐学生学士学位论文的全部成果,审查合格后在教学单位统一印制的资料封皮上列出清单,并按规定日期交教学单位验收。
第十六条 学生写作要求
1.学生在完成查阅文献或实地考察后,进行学士学位论文工作之前须先向指导教师提交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批准后按照开题报告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学士学位论文的全部工作。
2.学士学位论文涉及实验项目的,学生应在教师的指导下制定实验方案包括实验内容和方法,并做好实验记录。
3.学生按教学单位要求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别人的成果。
4.学生将装订成册的学士学位论文(包括电子版)以及相关的图纸、计算资料、实验报告、外文文献及其译稿、文献综述等全部放入专用袋内,交由指导教师评阅。
第五章 抽 检
第十七条 抽检范围和时间
学士学位论文和毕业设计质量抽检范围为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论文、专升本学士学位论文和双学士学位论文。
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每年两次,答辩前抽检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并于答辩前完成;答辩后抽检由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抽检办法
1.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一般按当年的各本科专业拟授予毕业人数10%的比例进行抽检。教务处在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前(每年的5月初)将抽检论文工作安排告知各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完成学士学位论文的抽检工作。
2.被抽检的学士学位论文采用“双盲”评阅(抽检论文送审时须隐去论文作者和导师姓名)。
3.被抽检的学士学位论文查重合格后由所在教学单位送评审专家审查,每篇学士学位论文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
(1)若评审结果都为合格,则视为合格学士学位论文;
(2)若有两位及以上专家评审为不合格,则视为“存在问题学士学位论文”;
(3)若其中1位专家评审为不合格,则再送2位专家评审,若评审结果都为合格,则学士学位论文为合格;若有1位及以上评审为不合格,则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士学位论文”。
4.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士学位论文”的学士学位论文,修改完善后必须参加论文复审工作(送审要求参照抽检办法第3条),复审合格方可申请参加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复审不合格论文需重新开题、重新进行毕业论文相关工作。
5.各教学单位在学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务处报送当年学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附评审专家意见)。
6.答辩结束后,学校组织专家对学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士学位论文”,取消答辩成绩,并参照抽检办法第4条执行。
第十九条 抽检内容
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内容主要包括:选题现实意义、写作结构安排、内容逻辑构建、专业能力展现以及遵守学术规范等内容。
第二十条 抽检结果的公开方式
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结果全部公开;专家评议意见由各教学单位向学位授予专业反馈,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抽检结果的处理
1.根据上一年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结果,加大对存在问题学士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专业和论文指导教师指导的论文质量抽检力度。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有“存在问题学士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专业进行校内通报,各学位授予专业负责人对“存在问题学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进行质量约谈;出现问题学士学位论文的专业点要责成该论文指导教师对照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指导学生对学士学位论文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3.对连续两年均有“存在问题学士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专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对该专业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
4.对连续多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学校将依据教育厅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
5.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结果将作为本科教学评估和毕业授权专业评估的重要指标,同时,作为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教学单位评优以及招生计划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答 辩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答辩委员会。根据需要,答辩委员会可决定组成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委员会及答辩小组成员必须由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科技人员)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负责审定学生毕业答辩资格,审查各答辩小组对学士学位论文的评定成绩。答辩小组成员以5~7名为宜,设组长1人(答辩委员会成员),秘书1人,各答辩小组具体负责学生的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建议采用“回避制”,即指导教师不参加对自己指导学生的答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士学位论文应事先由答辩小组内至少一名教师详细评阅,写出评阅意见,评定成绩,并根据课题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准备好基本概念、基本理论、试验或设计结果分析等方面不同难度的问题,以备答辩时提问选用。指导教师不能兼任被指导学生的论文评阅教师。
第二十四条 答辩时间。答辩时学生报告时间一般为10-15分钟,答辩提问时间一般为10-15分钟,答辩公开进行。
第二十五条 答辩工作程序和要求
1.答辩小组组长宣布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开始,并宣布答辩小组成员名单和答辩注意事项;
2.答辩人报告学士学位论文主要内容;
3.答辩小组提问,答辩人就被提问问题进行回答;
4.答辩结束以后,秘书将答辩记录整理,经组长审核同意后交答辩委员会汇总;答辩小组对学生的学士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写出评语、评定成绩并签字。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 学士学位论文的成绩采用四级评分制,即优秀(90≤X≤100)、良好(75≤X<90)、及格(60≤X<75)、不及格(X<60)。
第二十七条 评定等级时着重考察以下方面:
1.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对文献资料理解的深刻程度;
2.有关论文和结论是否具备科学性,引用的材料、数据是否确切、可靠;
3.是否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技术含量;独立工作能力以及写作、表达水平如何;
4.资料收集、实验方法、数据处理等方面的能力水平如何;
教学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分细则,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二十八条 成绩评定必须坚持标准,从严要求。
第二十九条 学士学位论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及格:
1.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立论中有明显的思想性或逻辑性错误;
2.抄袭他人成果,或者虽然注明是引用他人成果,但所引用的材料已占论文的30%以上者。
第三十条 学生学士学位论文的成绩,综合指导教师、评阅教师、答辩小组意见确定,其相应比例(权重系数)为30:30:40。获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参加答辩人数的15%。答辩委员会对推荐为优秀或不及格以及评分有争议的论文进行复评,并最终核定成绩。
第八章 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
第三十一条 评选范围
各教学单位学士学位论文领导小组从获得优秀成绩的学士学位论文中遴选出不超过本单位参加答辩学生总数5%的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向学校推荐;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优秀学士学位论文名单。
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学校按照省学位委员会分配的名额,从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中择优向省学位委员会推荐,参加全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教学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院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
第三十二条 评选标准
1.选题恰当,观点正确,论据充实,论述充分;
2.论文符合要求,有一定的独立见解或创新,材料翔实,数据可靠;
3.格式规范,结构严谨,逻辑性强,思路清晰,文理通顺;
4.技术路线科学,方案正确,可操作性强,所得结论可靠性高;
5.毕业设计图纸(图表)清晰、整洁、规范、完备,设计成果有较好的实用(参考)价值,或有一定(潜在)的经济效益;
6.查阅并能合理运用相关文献和一定的外文资料,文献综述较能反映本课题在国内外研究成果和研究动态,有较强的概括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评选程序
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选与推荐由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1.教学单位推荐。各教学单位于本单位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组织相关教师评定本单位拟推荐的优秀学士学位论文,数量控制在本单位学士学位论文总数的5%以内。教学单位推荐的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确定后,根据学校通知安排,向学校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报送所推荐的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相关文本材料和电子材料。
教学单位上报的主要材料包括:学士学位论文的原文复印件及其电子版、《德州学院优秀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推荐表和汇总表》(见附件2)及其电子版。
2.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各教学单位报送推荐材料后,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学士学位论文予以评定,并确定入选德州学院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名单,入选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学年学士学位论文数量的3%。同时,获选学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即获评为优秀指导教师。
3.教务处将公布德州学院优秀学士学位论文及优秀指导教师评选结果,并在教务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有争议的优秀学士学位论文提交专家组进行复议。
公示期结束后,教务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德州学院优秀学士学位论文及优秀指导教师名单。
第三十四条 表彰及奖励
1.对获得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2.在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中择优向省学位委员会推荐参加全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
3.省级优秀论文指导教师奖励发放按《德州学院教学经费管理办法》德院政字〔2018〕58号执行。
第九章 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强化学术道德建设,营造良好学术环境。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4〕31号)要求,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要制定相应措施和制度,规范学位授予程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保障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加大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处理,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学士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士学位论文等学位舞弊作伪行为,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利用论文检测系统进行抽检,并对检测结果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修改论文”、“推迟答辩”、“暂不授予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意见,并由教学单位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章 文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要及时制定学士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及日程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士学位论文应按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归档。应包括以下材料:《德州学院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选题登记表》(见附件3);开题报告;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含电子版);学士学位论文原始数据材料;学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材料;《德州学院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一览表》(见附件4)、《德州学院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等综合评定成绩表;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答辩记录及评阅教师评分表等教学管理记录材料,所有归档材料由学院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不低于四年。
第四十条 总结报送:学士学位论文工作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参照《德州学院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6)进行自评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德州学院本科学士学位论文与毕业设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德院校办字[2017]14号)《德州学院优秀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评选及奖励办法》(德院校办字〔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德州学院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撰写规范
2.德州学院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推荐表和汇总表(略)
3.德州学院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选题登记表(略)
4.德州学院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一览表(略)
5.德州学院各专业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6.德州学院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6:德州学院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评价指标体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