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师范生技能培养与考核实施意见
德院校办字〔2020〕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教师教育特色,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师范生技能培养与考核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理论学习与实践训练相结合原则。以课内理论学习为先导,课外实践训练为重要手段,理论学习和实践训练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第三条 技能训练与达标考核相结合原则。集中组织训练与个人自主训练相结合,统一要求与专业实际相结合,实行目标管理、分段考核、统一评价。
第四条 全程与全面相结合原则。培养和考核要根据基础教育需要和改革发展趋势,从师范生入学到毕业全程跟踪并全方位培养,注重整体效果和水平。
第五条 面向全体与因材施教相结合原则。培养既要面向全体师范生,注重整体效果和水平,还要考虑到师范生能力的多样性,考核时也要注意师范生个性发展,因材施教。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教育教学观念,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师范生教师职业技能培养与考核服务和保障。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落实人才培养方案,培养高水平中小学(幼儿园)师资,服务基础教育、学前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进一步传承师范特色,打造教师教育品牌。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师范专业负责人、指导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等教学管理人员的职责。各教学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师范生技能培养与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担任师范生技能指导教师要遵循技能形成规律,积极学习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对师范生培养的新要求,根据技能训练大纲和考核标准,悉心指导学生进行系统的技能实践活动。
第九条 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坚持课堂-校园-社会三元对接的教育体系,开展好师范生技能培养与考核工作。师范生技能培养和考核内容多且复杂、时间跨度大,事关学生毕业和就业。各教学单位要充分发挥团学组织、辅导员、班主任以及教育实习基地指导教师的积极作用,依托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保证培养考核工作宣传有力、组织有序、训练有效,做好师范生技能培养与考核工作。
第四章 技能培养与考核内容
第十条 师范生技能主要包括:普通话与口语表达技能、书写规范汉字与书面表达技能、教学工作技能、班主任工作技能。
第十一条 师范生技能考核内容。普通话与口语表达技能重点考核普通话、讲课、演讲、辩论等表达技能;书写规范汉字与书面表达技能重点考核钢笔字、粉笔字、毛笔字书写技能;教学工作技能重点考核教学设计、使用信息技术教学、模拟教学、说课、听课评课等技能;班主任工作技能重点考核集体教育技能、个体教育技能以及与任课教师及学生家长沟通技能。
第五章 技能培养与考核的方法和途径
第十二条 技能培养的方法和途径。师范生技能培养由各相关教学单位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实施,充分运用各类教学资源,有计划、分步骤地落实技能培养方案。采取必修课、选修课与学生自主学习、自主训练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学练结合、以练为主。
第十三条 技能考核的方法和途径。(1)普通话与口语表达技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等级证书考核制度。(2)书写规范汉字与书面表达技能,教师书写技能纳入三笔字考核。(3)教学工作技能纳入教学设计、信息技术应用、模拟教学、说课、听评课等技能;听、评课技能结合教育实习进行考核,由实习指导教师评定该项技能成绩。(4)班主任工作技能考核与《班主任工作与班级管理》课程考试相结合。
第六章 技能培养与考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技能培养组织。以教师职业技能课程和实践环节为主线,以教学、训练、比赛、考核等为抓手,贯穿八学期技能培养不断线。第一、二学期重点进行基本技能培养;第三、四学期重点进行专业教育技能培养;第五、六学期重点进行执教技能培养;第七、八学期进行综合技能培养。
第十五条 技能培养管理。教务处制定师范生技能培养实施方案(附件1),各相关教学单位组织制定详细的技能培养大纲和实施细则,进行技能训练课程化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逐步走上技能训练常规化、制度化轨道。
第十六条 技能考核组织。教务处负责制定技能考核实施办法(附件2),统筹安排全校师范生技能考核工作。相关教学单位制定与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学生的技能考核组织工作,统筹安排好训练和考核的内容、时间。
第十七条 技能考核管理。普通话与口语表达技能考核以普通话等级考试规定等级为准,其它技能考核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若单项技能考核不及格,不予进行终结性考核,应在教师指导下重修、重练,直至考核通过为止。终结性考核一般在第七学期(本科生)和第五学期(专科生)集中进行。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凡毕业之前达不到师范生技能终结性考核合格水平的学生,不能正常毕业。
第七章 师范生实习前技能培养与考核
第十九条 开展师范生教学技能培养与考核,属于师范生实习准入的基本条件。师范生实习前技能培养参考本实施意见第十五条之师范生技能培养实施方案,技能培养内容除本实施意见第十条之师范生技能,还应该包括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专业知识能力等。
第二十条 师范生实习前技能考核,考核办法参考本实施意见第十六条之技能考核实施办法。师范生必须通过相关课程学习和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教育实习环节。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德州学院师范生技能培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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