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卓越教学奖”评选及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06    浏览次数:


                                                                              德院政字〔20244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教师积极投入教育教学工作,激励学校教师在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书育人等方面做出成绩,以保证学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持续提升,学校决定实施“卓越教学奖”评选活动。为公平、公正、规范地做好评选与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项设置

“卓越教学奖”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奖项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达不到评选条件的可空缺,已获奖教师不重复参评。

第二条 评选条件

需具备下列条件第1-3条,同时满足第4条中的1项或第5条中的2项: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以四个“引路人”“四有”好老师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注重课程育人实效。无任何师德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2.教书育人取得成效。长期坚持本科教育教学一线,每年坚持为本科生上课,近五年,年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相应岗位考核工作量要求,课堂教学时数不计算各种系数。

3.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水平高,近五年教学质量优秀率为100%。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或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一等奖及以上或山东省高校青年教师教学比赛一等奖及以上或山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比赛一等奖及以上或全省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比赛特等奖及以上或前两位指导学生获得学校规定的A类学科竞赛一等奖或首位指导学生获得学校规定的B类学科竞赛一等奖或首位指导学生获得山东省师范类高校学生从业技能大赛一等奖或首位指导学生获得“田家炳杯”全国师范院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

4.坚持教育教学研究,取得较为显著的教学成果。任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主持人;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一流本科课程等国家级专业、课程负责人;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第一位或国家级优秀教材主编第一位;“马工程”教材主编第一位;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专业负责人;通过师范类专业第三级认证的专业负责人。

5.主持1项国家级教育教学项目;主持2项省部级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首位)或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三位)或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五位);省级及以上一流本科专业或一流本科课程或课程思政示范课等省级专业、课程负责人;省级及以上高等学校示范性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省级及以上高等学校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或未来技术学院或专业特色学院负责人;省级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省级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省级及以上现代产业学院负责人;省级及以上黄大年式教师团队负责人;第一主编出版省级及以上规划教材或第一主编获得省级及以上一流教材或第一主编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首位获批山东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的新增省级教学类项目。

第三条 评选程序

1.教师申报。凡符合评选范围和条件的教师可自荐申报至学院,也可由各基层教学组织推荐至学院申报。

2.学院推荐。各学院依照评选条件对教师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后,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进行评议,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并经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报学校教务处。

3.学校审核。学校对参评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存在虚假信息或有疑义、不符合评选条件或有教学事故者,取消参评资格。

4.材料公示。参评人员申报材料在评奖网站上予以公示。

5.组织评审。学校组织人员根据参评教师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遴选出“卓越教学奖”获奖候选人。

6.学校评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参评人员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候选人陈述,以票决制确定建议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最终获奖人选。

7.结果公示。教务处将最终评定结果在学校相关网站上公示7天。

8.学校表彰。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正式发文予以表彰。

9.以上评审程序,可根据实施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评审机构

1.成立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的评审机构,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组长。

2.评审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评奖工作。

第五条 表彰与奖励

 “卓越教学奖”获得者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一次性奖励“卓越教学奖”获得者10万元。

第六条 获奖者职责

获得荣誉的教师,要不忘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带头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忠诚于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不断为教育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培育时代新人,在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条 附则

1.获奖教师若在职责年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教学事故;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违纪违法行为;未积极履行职责义务,学校将撤销其“卓越教学奖”荣誉称号,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回奖励。

2.教师参与的项目,项目首位需为本校教师。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