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院政字〔2021〕36号
为进一步丰富公共选修课课源、提高课程建设质量、规范课程管理,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设置
第一条 各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结合教师专业实际,组织教师积极申报高质量公共选修课课源。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分为五类课程
(一)“四史”类课程。增强使命担当,了解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认识世情、国情、党情,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养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矢志不渝听党话跟党走,争做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人文素质类课程。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熟悉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法律知识,强化维护宪法权威和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提升法治素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开拓国际视野,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
(三)科学素养类课程。了解现代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素养,培养理性思维、开拓精神和创新能力。
(四)美育类课程。通过美育教育,培养认识美、发现美和创造美的能力,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创新创业类课程。将创新精神、创业意识融入课程教学中,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思维、创新创业能力。
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安全类、健康教育类、劳动教育类课程,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健康意识,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第三条 课程开设
(一)主讲教师资格
具有正确的政治观,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关于本门课的正规学习、教育经历或该领域公认的学术成果。
一门课程可以是一位教师独立开设,也可以由一个教学团队共同开设。
(二)各单位可聘请校外行业企事业知名专家开设前沿知识讲座、实践能力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等内容的公共选修课程。
(三)鼓励各单位组织经验丰富的教师开设高质量公共选修课,进一步丰富公共选修课优质课程资源,为学生提供更充足的课源。
(四)课程申报
任课教师须填写《德州学院公共选修课课程申报表》(有前续课程要求的须特别注明)、课程简介和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简介主要内容应包括:开设该门课程的目的意义、主要教学内容、要求学生已具备的知识、所需学时数及考核方式等。
课程教学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性质与任务、课程目标、课程教学内容与方法、课程考核要求、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等。
各单位对本单位教师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相关材料进行初审,从课程性质、课程内容、意识形态等方面严把政治关,同时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德州学院公共选修课课程申报表》、课程简介、课程教学大纲由各单位存档。
教务处汇总、审核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开设。
(五)如变更课程负责人或教学团队成员,需按照新开课办理相关手续。
(六)每位教师每学期最多新增申报1门公共选修课。
第四条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学科、专业的发展和学生知识结构的变化,学校将不断优化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
第二章 课程建设
第五条 规范管理
(一)课程名称规范;
(二)课程大纲完整;
(三)学习资源丰富;
(四)考核方式合理。
第六条 育人成效显著的课程在开设一定周期后,可申报各类课程建设项目。
第三章 学生选修
第七条 学分要求
(一)本科学生在校期间须修满10学分方准毕业,每类别公共选修课各选修2学分;
(二)专科学生在校期间须修满8学分方准毕业,其中美育类、四史类课程各选修2学分,人文素质类、科学素养类、创新创业类任选两个模块、各选修2学分;
(三)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须修满4学分方准毕业,其中美育类、四史类课程各选修2学分。
第八条 选课办法
(一)从第二学期开始,本科生一般至第六学期终止,专科生一般至第四学期终止。
(二)教务处安排公共选修课教学任务,组织各教学单位对学生进行选课指导,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按要求选课。
(三)学生所选课程上课时间不应与其他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冲突。每名学生每学期限选2门。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一学期可选3门。
(四)选课分三轮进行,学生应按选课通知中安排的各阶段的选课顺序和课程性质,通过选、改、退、补等环节,完成自己的个性化课表。
第一轮:预选。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选择修读课程。选课人数不足额定教学班人数的课程,作停开课处理。
第二轮:补选。本轮参加选课的对象是上一轮未能正常完成选课、学分未满仍需补选的学生。经过两轮选课后,学生基本确定新学期个人课表。
第三轮:改选。学生在开学后1周内根据第一、二轮选课所产生的个人课表进行试听、试修课程,学生对所选课程不满意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退选或改选。没有参加前两轮选课的学生,如复学、转专业等情况,经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参加本轮选课。
(五)课程一经选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补选。凡未办理选课手续自行听课者,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第九条 课程考核
(一)严格按照《德州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德院政字〔2020〕73号)执行,一般安排在最后一次课随堂考试。
(二)学生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的1/3,则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三)学生放弃考核或考核不及格均不能获得学分。
第四章 课程管理
第十条 开课要求
公共选修课开课人数上限60人、下限20人。每门课程每学年至少开设一轮,特殊情况需经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条 试卷批阅与归档管理
试卷批阅、归档管理按《德州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德院政字〔2020〕73号)执行。
第十二条 课程评价
(一)公共选修课的课程评价由教学质量督导与评估处统一组织。
(二)对于发生教学事故等恶性事件者,由开课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及时进行整改,课程结束后,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停开。如再次开课,需重新提交申请。
(三)各教学单位应把公共选修课列入日常教学检查、质量评估、考试评估等教学管理工作,其他单位的公共选修课管理由教务处负责。教学质量督导与评估处负责对公共选修课进行抽查或不定期检查。对在教学评价中不合格的任课教师,暂停其开设资格。各单位认为确应开设的课程,待任课教师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认定,或调整任课教师后重新办理申报认定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德州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德院校办字〔2019〕10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