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院政字〔2020〕73号
为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规范课程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设置原则
第一条 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学校及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发展需求设置。
1.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一带一路”“双万计划”“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等国家、省、市重大发展战略,促进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严格质量标准。遵循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教育部专业认证标准,科学合理进行课程设置,优化课程体系,注重课程的有效衔接,将毕业要求分解落实到课程体系和教学环节之中,建立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关系矩阵。
3.突出特色优势。依托学科优势,突显专业特色,将专业特色融入到课程体系中,设置具有系统性、前沿性,特色鲜明的专业教育课程。
4.深化教学改革。加强信息化教学资源建设,推进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的改革与创新,注重学生能力与素质的培养。
5.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设置创新创业相关课程和实践环节,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
6.实行分类培养。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及行业产业转型升级,满足多元化人才需求、多样化人才培养;对接招生制度改革,适应大类招生与分流培养。
7.强化协同育人。开展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校企合作专业课程设置要紧跟生产实践,教学设计紧跟岗位能力,教材选配紧跟校企合作教学模式。
8.广泛征求意见。广泛开展调研,邀请利益相关方参与课程设置,综合各方意见与建议,科学设置专业课程模块,持续完善和优化课程体系。
第二章 课程设置规范
第二条 通识必修课程、通识选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以及实践教学环节等各类课程,均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置。
1.课程名称(含英文名称)应规范、准确,不用简称。
2.应明确课程基本属性,必修、选修(限选、任选)、学时学分、面向专业、学期安排等。
3.课程设置应有与其匹配的任课教师,教师新开课、开新课应达到所在开课单位的要求。
4.课程设置应具备开展课程教学所需的实验设备等,达不到条件要求的,不予设置。
第三章 课程建设内容
第三条 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学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程资源(网络资源、试题库、教学录像等)以及课程教学大纲等。
1.教学队伍。形成数量适当的课程教学团队,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师德好、教学能力强、教学特色鲜明,教师团队结构合理。
2.教学内容。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学生发展要求,密切追踪学科、专业发展的前沿动态,加强对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实际问题的研究,及时将最新科研成果、教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
3.教学方法。重视启发式、讨论式、探究式、互动式、案例式、翻转课堂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的应用,合理、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重点培养学生创新思维,激发其创新创业灵感;改革课程考核方式,加大过程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
4.课程资源。网络教学资源丰富,运行良好,适时更新,能充分发挥教学辅助作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完善的考核方法(包括命题、考核方式、评分、试卷分析与总结等整个考核过程),适宜建立试题库(试卷库)的课程,原则上应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实行教考分离。要求有教学视频的课程,应建立课程教学视频库,作为课堂教学与课外学习相结合的辅助手段。
5.课程教学大纲。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总体目标与要求,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对教学内容的要求。充分挖掘和运用课程所蕴含的思政元素,有机融入课程思政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突出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建立以教务处为职能管理部门,以各教学单位为具体负责主体,以教学单位院长为主要负责人,以各专业教师、实验实习教师为具体责任人的课程建设组织机构。
1.教务处。负责制定全校性的课程建设统一要求,明确课程建设最基本的要素、确立课程的基本规范;负责指导、协调各教学单位的课程建设工作;负责调度课程建设的进度,负责发文公布课程建设成果;负责为各教学单位课程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
2.教学单位。督促、检查、指导本单位课程的课程建设工作,负责确定课程建设负责人,负责组织初评工作并向教务处推报,对评价不合格的课程提出改进措施,为各课程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
3.课程负责人。负责管理和维护课程,负责上报课程建设,负责主持本门课程教学大纲(含实验大纲、实习实践计划等)、考试大纲、试题(卷)库和参考答案等的编写与修订,使课程教学实施趋于相对统一。
第五条 课程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设置,经审核同意开设的课程,由开课单位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编制要求进行编码,由学校统一制定课程编码规则,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作为下达教学任务的依据。
第五章 课程建设项目
第六条 教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发展实际,定期开展课程建设专项工作,包括双语课程建设、金课建设、课程思政示范课建设、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等。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课程建设的立项评审工作,各教学单位结合专业实际进行申报。
第八条 申请立项的课程必须具有一定的建设基础,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实践性,有助于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 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填写申报书,经所在教学单位初审推荐,报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一经立项,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第十条 学校对立项项目给予一定的专项建设经费,经费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上级和学校相关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积极组织相关课程建设工作,根据学校安排,有步骤、有重点地做好相关课程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