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与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8    浏览次数:

德院政字〔20185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创新性应用型人才的目标,激励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管理工作者加强教育教学及管理研究,形成成果,应用于实践,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的范围

1.优秀教学成果奖应反映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取得的新成就,代表当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新成果,成为贯彻落实学校党代会精神的风向标、指挥棒、信号灯,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起到引领和激励作用。
    2.优秀教学成果内容主要包括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强化实践育人环节、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

第二章  教学成果获奖条件

第三条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以学生受益为根本;理论与实践结合,体现创新性、应用性和实效性。在教育教学理论或教学实践上有创新,在提高教学水平、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上有成效,在改革教育教学方式上可复制可推广,在校内外有影响。并经过2年以上(特等奖和一等奖的成果一般应经过不低于4年)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实施(或试行)该教育教学方案开始计算,不含方案设计、论证和制定时间。

第四条 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不设定评选年度,根据成果水平进行评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成效显著,具有较好推广应用前景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第五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

2.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并有连续三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3.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第六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如我校所属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报奖,主要牵头单位应为我校所属单位。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近年来围绕“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本科”、新工科、创新创业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产教融合、科教融合、医教协同、在线教育等方面形成的新形态教学成果,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实验实践教学的一线教师创造的成果,中青年教师创造的成果,获得国家认可的成果,通过国际或国家评估(认证)的专业成果优先获奖。

第三章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校级教学成果项目的申报,所有项目均需由相关部门推荐。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时应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 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规定条件者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报校长批准公布,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会同教学成果推荐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者,学校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国家及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按国家及省的要求和程序组织推荐评审。

第十三条 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获得重大成果可设教育教学成果特别贡献奖。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机构,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成果奖的申报组织工作。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奖励金额按照《德州学院教学质量建设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同时获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奖的,按最高奖级发给奖金,不重复计奖。

第十七条 在职务评聘、岗位考核和评优晋级中,凡是获得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按相应等级的科研项目及奖励计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原《德州学院教育教学成果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德院政字〔201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