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院政字〔2021〕22号
为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学改革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鉴定与验收、经费管理等工作过程,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从而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对学校教学工作的促进作用,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改革项目”,是指由学校组织评审的校级教学改革项目以及由学校推荐申报并通过上级评审的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改革项目实施的目的,是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全校教育教学水平,促进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二条 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范围包括: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学科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教学内容更新与教学方法改革、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
第三条 项目选题
按照项目的选题和应用价值,项目分为重大专项项目、重大专项项目子课题、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重大专项项目围绕特定立项选题,根据研究实际可以设子课题,子课题按重点课题对待。
(二)重点项目主要解决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高等教育体制机制创新中的关键环节与问题,教育教学改革以及人才培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等。申报项目应具有先进的理念和较好的研究基础,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实践性和指导性,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推广应用价值,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三)面上项目主要解决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的重点问题,项目研究对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作用,能取得实质性研究成果,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四)立项的项目,应经过前期培育,论证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周密,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实施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由教学单位初审并推荐,学校组织评审立项;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从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上一级评审立项。
各级教学改革项目的评审推荐,都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初审、教务处审核、专家评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全校公示五天的程序依次开展工作。评审方案由教务处根据项目评审需要制定,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项目申报
(一)校级教学改革项目
1.教学改革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实践与管理等工作。
2.项目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含项目主持人)。项目组成员可为本校专任教师或兼职教师,也可为外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人员。每位项目组成员参与同级别同类教学改革项目不得超过2项,且有在研项目的主持人不能参与同级别同类项目的申报。
3.申报面向:教学改革项目主要面向一线教师。学校机关管理人员和教学单位管理人员主持或参与申报(限前3位)的项目,分别不得超过立项项目总数的20%。
(二)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
参照上级项目申报文件执行。
(三)教学改革项目一经立项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主持人或调整项目组成员。项目主持人或研究人员因调离、健康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职责时,项目主持人应填写调整申请报告,经学校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 项目评审
(一)项目评审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的同时进行项目资格审查。
(二)项目评审以审阅材料或现场答辩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组成。
(三)评审专家在审阅材料或答辩质询基础上,采取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表决,评选出拟立项项目或推荐项目。
(四)项目立项或推荐数额情况,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确定。
(五)立项或推荐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公布。校级立项建设项目进入项目建设阶段;对于推荐项目,学校组织专家进一步指导,有效提升项目质量,争取获批高层次项目立项。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为加强教学改革项目的过程管理,培育高质量的教学成果,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学校推行“注重培育、注重研究、注重实践、注重推广”的项目实施理念。
第八条 研究时限
(一)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研究时限为2年,其他级别教学改革项目研究时限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确定,原则上不得延期。
(二)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主持人须填写延期报告,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 过程管理
(一)教学改革项目实行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联合管理制度,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部署、检查和验收等,各项目单位为项目的实施给予条件支持,并进行相应的督促与检查。
(二)持续探索实施教学改革项目信息化管理方式,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申报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研讨会、座谈会、改革实践、研究论文、中期检查、结题材料等,均通过系统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
(三)教学改革项目实行开题报告制度,项目立项之后,及时组织召开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会由学校管理部门统一部署,按项目级别、类型等分别由各教学单位或学校组织。
(四)教学改革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由项目主持人填写中期检查报告,按项目级别、类型等分别由各教学单位或学校组织进行,对项目研究实施情况给出“通过”或“不通过”检查意见。
(五)中期检查不合格、擅自更换主持人或项目组成员的项目,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更改研究内容与计划的项目,经学校研究决定,予以撤项,已划拨经费收回。
(六)对研究实施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可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撤销项目的申请,经学校研究决定,予以撤项,已划拨经费收回。
(七)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全过程,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同题兼报等行为,一经核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或立项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
(一)验收条件
校级教学改革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校外专家比例不低于40%,并应有2名以上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专家,或校级及以上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或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的首位完成人,或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
省级教学改革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校外专家比例不低于60%,并应有2名以上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专家,或省级及以上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或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的首位完成人,或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
(二)教学改革项目完成时,按项目级别、类型等分别由各教学单位或学校组织结题验收工作,项目主持人撰写项目研究报告,填写项目结项报告书和成果鉴定书,提交相关研究成果资料,参加项目结题鉴定会议。
(三)如项目验收未通过,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主持或参与申报新的教学改革项目。
结题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研究与实践计划;
2.未能获得预期的成果;
3.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成果缺乏科学性,无应用和推广价值;
5.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6.经费使用不当。
(四)其他项目
参照相应的项目管理文件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
(一)学校对立项项目给予经费资助,其中校级重大专项项目30000元,重点项目10000元;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给予经费资助。
(二)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划拨,立项之后先划拨经费的50%,中期检查通过的项目,进行后续经费划拨。
(三)结题时没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对拨付经费予以收回。
(四)项目研究经费主要用于资料费、印装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出版发表费、咨询费、会议费、结题验收费、劳务费等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资助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五)项目经费须及时使用,实报实销,项目结项后仍剩余经费的,项目负责人须在1年内按照项目研究开支进行报销,学校每年分两次进行余额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德州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德院政字〔2017〕6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