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院政字〔2017〕63号
第一条 教学成果是直接反映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标志性成果,高水平教学成果已经成为衡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为全面增强我校教学成果培育意识,充分调动教学成果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成果的建设水平,努力实现我校创建德州大学的奋斗目标,参照《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学校系统设计、整合资源、协同推进,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人才培养改革与创新,形成常态化的教学成果培育体系,打造富有我校特色的教育教学成果,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争取获得高水平教学成果。
第三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培育以项目方式进行管理,有望获得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者,可申报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立项。
第五条 成果培育范围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实际,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提高办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六条 培育建设原则:
(一)问题导向。教学成果培育以问题为先导,重在解决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过程中的现实问题。教学成果应符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要求,满足国家、社会、产业和学生发展的需求。
(二)协同培育。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加强与政府、企业、行业、科研院所以及其他高校的合作,整合校内资源,推进校内外协同育人,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三)突出重点。培育项目应在前期基础好、预期成果多、实践效果优、推广应用强的项目中遴选产生,具有相同、相近学科和专业背景的项目应予以归并,或选择其一进行培育。
第七条 学校鼓励具有系统性、综合性、探索性、创新性和协作性的项目申报,对单本教材、单一课件或零星教学研究论文等不作为培育对象。
第八条 教学成果项目是具有明确改革意识和建设思路,代表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特色,能对全省乃至全国高校起示范辐射作用的项目。因此,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学科和专业基础。学科与专业水平是奠定教学成果影响力的重要基础,一个有竞争力的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应依托我校传统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该学科和专业排名具有一定的领先地位。学校鼓励学科方向相近、专业建设内容相似的项目,进行交叉整合,形成效果更为显著的成果培育项目。
(二)具有一定的建设基础。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应在专业或学位点、课程、教材、教改、团队、实践教学、学生获奖、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具有搭建更系统、更深化的教学成果的基础。已获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的项目,在继续研究与实践中如无重大突破和创新的,不能申报教学成果培育项目。
(三)具有先进性和体系性的改革方案。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应是在教育思想观念更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优质教育资源建设与共享、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保障师生教学投入、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强化实践育人环节等方面的全面建设。研究的问题应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实施方案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四)具有有效推动改革、顺利进行项目实施的优秀团队。教学成果培育项目负责人应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勇于开拓,改革创新,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并且能够组建起一支高水平、高效率的团队,进行分工协作,联合攻关,顺利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五)院内首创,在同类院校中具有先进性。
(六)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七)有正式立项的项目作为支撑。
(八)有系统的可复制,有一定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
第九条 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与事业心。
(二)项目负责人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曾组织完成校级及其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研究。
(三)项目主要完成人必须是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的,且不超过5人(项目一般成员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每次遴选不超过10个项目作为教学成果培育项目。项目培育时间一般为2年。
第十一条 申报教学成果培育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项目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填写《德州学院学院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申报书》(一式两份),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所附支撑材料应能够对项目申报内容和建设方案进行佐证。
(二)各院(部)负责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项目材料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负责对各院(部)推荐的培育项目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申报人的条件、团队组成、项目的条件,必要时需进行专门调查并作出核查结论。
(四)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组对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和教学成效等进行初审。初审查结束后提交学术委员会复审。
(五)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所申报培育项目进行复审。复审后对结果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学院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培育项目进行逐一指导,完善建设方案,落实建设任务。每年年终,按照建设方案对成果培育项目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激励政策:
(一)在各类教学改革项目评审中,对教学成果培育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二)培育项目提出的合理的资源、政策等要求,学校视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三)推荐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项目原则上在教学成果培育项目中遴选产生。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培育项目最终以德州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为结题形式。结题后需有书面结题报告及证明材料提交教务处。
第十五条 未能按期结题的培育项目,根据项目研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决定是否延长,延长培育期最长为二年。
第十六条 培育期结束,未能获市级、国家级教学成果且未能按要求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下一轮同类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