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13    浏览次数:

德州学院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德院政字〔2023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校企合作办学,健全多元化办学体制,深入推进产教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校企合作质量、协同育人水平,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动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办发〔2022〕19号)、《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建设和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办学,是指学校和优质企业合作开展的、执行校企合作办学全省统一指导收费标准的、以学历教育在籍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应用型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二章  合作主体

第四条  学校是校企合作办学的责任主体,学校各教学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在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前,学校须加强风险排查研判,做好教学质量、经费、就业、安全等多方面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的优质企业;

(二)合作企业应为技术先进的实体企业,具有较先进的管理体系、较高的技术水平、良好的社会信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三)合作企业自身的主营产业领域应与校企合作办学专业所属学科或专业大类基本一致;

(四)合作企业应具有承担合作办学任务的教学能力,有足够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充分接纳、容纳学生实习实训的条件;

(五)合作企业与我校开展的合作内容不得含有国家或行业明令禁止的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合作形式

第六条  教学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有合作意愿、具备相关条件(第五条)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充分发挥教学单位在高质量人才培养、高层次人才聚集、高水平科研创新中的主力军作用,多方探索与企业合作的结合点,吸引优质企业积极参与合作办学。企业结合自身技术研发、人力资源开发等需求,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管理、信息和人力等要素,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办学。

第七条  学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应当采取以下合作形式:

(一)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合作制定专业规划,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共同实施教学设计、实习实训等;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就业创业、教师实践、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技术转移学院、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验实训室(研发中心)、实践(实训)基地、中试和工程化基地、传承创新平台以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四)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加快基础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产品标准等,参与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

(五)企业将生产一线实际需求提供给学校,作为师生工程技术研究、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重要来源;学校为合作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服务,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六)合作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技能竞赛等各类大赛,共同实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

(七)合作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学生学徒双重身份,校企“双主体”育人;

(八)校企双方以项目形式合作开展招生与培养工作,并通过合作协议明确学费分成比例;

(九)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章  合作协议

第八条  学校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设置校企合作办学专业,特别注重服务全省“十强”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德州市区域主导产业,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行业企业人才需求。

第九条  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应对本单位校企合作办学情况进行认真研究,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合作企业的资质、对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带来的积极影响,校企合作的内容、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收费标准、学费分成比例、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党政联席会研究的上述内容应当形成详实的会议纪要。

第十条  学校党委会要对教学单位提交的校企合作办学申请及论证报告进行认真研究,并形成详实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学校与企业应签订完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学费分成比例、合作期限、违约责任、解除条件等必要事项,保障合作双方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协议中要特别明确,如果因故需要中途解除合作协议,双方应如何共同保障相关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后续人才培养工作顺利完成。

第五章  招生收费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招生计划限额内,统筹安排当年校企合作办学招生数量,并在全省校企合作办学统一指导收费标准下,合理确定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办学专业招生时,应当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合作办学专业名称、招生计划和学费标准等事项。学校和企业均不得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提高学费标准。企业不得私自代表学校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不得私自对外开展招生宣传。

第十四条  学校向合作企业购买教学相关服务,需向企业支付费用的,应由学校从学费中支出,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不得以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向学生另外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收支情况,学校应主动接受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办学领导小组,负责校企合作办学工作的组织领导,组长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部、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资产管理处、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相关教学单位院长等人员组成。校企合作办学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校企合作发展战略、项目审核、合作办学考核,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加强校企双方的联系和互动,推进校企双方共同发展。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办学领导小组下设校企合作办学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处长兼任,负责落实校企合作办学领导小组的决定、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协调、考核;负责建立和强化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自我完善机制,保证合作办学项目科学、规范地运行。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专业所在单位成立校企合作办学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教师和相关企业人员共同组成,具体负责校企间的联系和协调,制定本单位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建设方案,起草校企合作办学协议,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教学单位要全面加强教学、师资、实习实训、安全等管理,对人才培养全过程负责。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将学生全程委托给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或按比例分成等形式将学生培养任务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给企业或其他机构。学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变相开展异地办学。

第二十条  企业应保证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生有充足时间到企业或基地实习实训,实习实训时间、内容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不得将学生培养任务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给非控股企业或其他机构。

第二十一条  教学单位与合作企业就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教学单位、企业、学生三方协议,明确教学单位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并在协议中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等义务与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岗位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第二十二条  在完成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设置课程的前提下,企业如果向学生提供证书培训等增值服务,应尊重学生意愿,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对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行为,教学单位和学校要履行监管职责,不得代为收费,不得将培训证书等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挂钩。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允许,学校教师、企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等,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学校从事科研合作、技术服务或成果转化等兼职工作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报酬。学校和企业应当将教师和员工参与校企合作情况,作为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可作为职称评聘、评优表彰等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办学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第八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办公室负责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的日常管理,根据各校企合作专业实施效果,负责向学校校企合作办学领导小组汇报,由学校根据合作专业实施效果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新增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学校提交申报计划,经初审通过的,于12月底前提交申报材料。待省教育厅评审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教学单位已经实施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应于每年3 月底前按要求将上年度绩效评价、本年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情况、校企合作办学协议、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的会议纪要等情况,按要求报送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办公室备案。对达不到合作要求、不能履行合作协议、学生满意度低,以及对学校事业发展促进不大的项目责令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坚决停办。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校企合作办学情况作为教学单位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校企合作办学领导小组会同组织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资产管理处、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和法律顾问,强化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的监督、指导、检查和服务。

第十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构建校企合作办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工作考核评价,正确引导和促进相关教学单位有效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工作,不断推进多途径校企联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校企合作办学项目规范化管理,保障合作办学项目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考核内容分为校企合作的组织领导、校企合作单位参与情况、校企合作办学成效三部分。总分为100分。

第三十一条  周期性评估。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以3年为一个周期,校企合作办学办公室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根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校企合作办学工作开展情况,通过考核计算得分。每年度考核一次,一般安排在12月实施。考核分为教学单位自评和学校考评两部分。各相关教学单位按考核指标和观测点收集、整理原始材料,结合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由考核小组查阅原始材料和自评得分,确定各教学单位的最终考核得分。

第三十三条  校企合作考核结果80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将作为续签合同、招生计划、学校教学单位教务管理考核打分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执行效果不佳或未实现预期目标的教学单位,责成予以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轻重减拨、停拨或扣回项目经费。

第十一章    

三十五  本办法所称企业,指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校企合作办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七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德州学院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德院政字[2020]73号)废止。

 

附件:德州学院校企合作工作考核评价指标.docx


附件:德州学院校企合作工作考核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