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德院政字〔2021〕80号
实习实训基地是实践教学的有效载体,是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教高字〔2020〕2号)文件精神和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建设兼具生产、教学、研发、创新创业功能和校企一体、产学研用协同的实习实训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途径
第一条 实习实训基地由学校或教学单位与有关行政、行业或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设。
第二条 学校或教学单位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校外实习实训基地,重点建设优势专业和新增专业密切相关的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章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项目及适度的规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学科和专业的特色,并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积极性的行政、行业或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实习场所能够满足专业培养目标和《实习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兼顾规模、层次和水平等因素,仪器设备先进,在相关专业的实践领域内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
第五条 有接纳实习实训教学的能力,且开展的实践教学项目、内容与学生所学专业相符,能满足完成认知、生产、毕业等实习任务和专业实训的要求。并拥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水平高、现场教学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全过程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环节。
第三章 实习实训基地的类型
第六条 实习实训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按实习性质总体上可以分为教育实习基地和专业实习基地。
第七条 教育实习基地是师范类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实践的实习基地;专业实习基地是各专业学生进行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专业相关的实习基地。
第四章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要遵循以符合我校人才培养需求为前提,以与学科专业相匹配、能够完成实习教学任务,保证实习效果和教学质量为基础,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原则。
第九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要坚持“产、学、研、用”一体化相结合,推进校地协同育人机制的建设,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要校内与校外相结合,就地就近,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要坚持实习教学与就业联动的协同机制,要坚持实习实训基地与学生就业基地共建、共享、共管、优势互补的原则。
第五章 学校与基地共建单位需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在人才培养、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第十三条 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第十四条 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实习任务,妥善安排好学生的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能提供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实习实训基地双方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本科教学实习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 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各教学单位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制订相应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规划要体现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现状、建设目标、建设措施;包括实习实训基地数量、容纳学生人数、实习实训内容、师资的配备等。
第十八条 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各教学单位要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的实习教学要求,对基本符合实习基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进行认真考察,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学校与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共建单位、教务处、申请教学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学校与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可挂“德州学院实习实训基地”或“德州学院教育实践基地”标牌。
第七章 实习实训基地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条 教务处为学校实习实训基地的主管单位,负责全校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实习教学的管理与协调。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是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和实习教学工作,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要求,确保实习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紧密。联合实习实训基地共同制订基地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落实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基地所在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建实习实训基地师资队伍,保障实习过程与生产过程紧密对接,并对学生的实习实训进行全面考核与评定。
第二十三条 实习实训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对协议到期的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八章 实习实训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要与基地保持长期友好合作关系,经常进行实践教学和教科研等交流活动,巩固基地建设,确保发挥实习实训基地在我校实践教学中的积极作用。每年初应根据实习教学要求制订实习实训基地工作计划,年末要对实习实训基地工作进行总结,并将计划和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能满足实习实训教学要求的,应会同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及时整改或调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组织有关人员抽查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满足实习教学的情况。教务处将会同各教学单位不定期到实习实训基地检查学生实习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实习实训基地检查评估内容包括:
1.基地建设目标、思路,执行过程和取得成效。
2.学生实践技能培训目标和要求,实习实训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实习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情况。
3.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实施方案,教学大纲、指导书及相关教学资料是否完善。
4.师资配备情况,学生实习实训管理与考核情况,学生对实习实训效果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结合检查评估及各单位报告情况,学校每学年对实习实训基地工作进行专项总结及考核,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基地资格,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教学单位年终绩效考核。
第九章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学校统筹管理的相关支出。
第三十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维护经费,包含在各教学单位实践教学经费中,由各教学单位按照《德州学院教学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