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德院校办字〔2020〕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精神要求,加强本科生的培养工作,切实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意识和综合素质,推进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的形成。构建全员育人的本科生导师工作体系,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制指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由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学习方法、科学研究、专业发展方向和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引导和帮助,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的一种教育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科生导师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组成“双导师”。校内导师由学校教师担任,校外导师由行业、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相关专业、技术、科研人员担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学单位院长等人员组成,统筹领导学校本科生导师制工作。
第五条 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落实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导师制工作的管理、协调,保证其科学、规范地运行。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管理小组,制定导师选派计划,负责本科生导师聘任、配备及培训工作;做好导师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导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关系;建立导师管理档案,做好导师的考核、工作量核报与评优表彰工作。
第七条 教学单位制定“双导师”管理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每年定期对导师进行集中培训,包括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等。
第三章 导师遴选条件
第九条 校内导师遴选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和教育方针,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3.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本科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社会需求,拥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
4.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专业背景。
5.鼓励学校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党政管理干部担任本科生导师。拟担任本科生导师的党政管理干部要求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工作满两年。
6.鼓励退休教师(年龄未超过70岁)根据专业特长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十条 校外导师遴选条件
1.师范类校外导师遴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2)教育理论扎实,专业功底深厚,教育教学技能娴熟,有较好的教育理论素养。(3)具有一定的学科教研能力,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4)热爱任教学科,熟悉新课程改革,乐于师范生的培养工作。(5)具有中教一级或小(幼)教高级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
2.非师范类校外导师遴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2)具备相关行业3年以上从业经历,专业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专业技能精湛、具备指导本科生的能力;(3)原则上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为行业、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业务骨干。
3.教学单位可结合人才培养需要和师资队伍情况,依据学校遴选条件,制定各专业双导师遴选条件。
第四章 导师职责
第十一条 校内导师职责
1.思想引领。导师要始终坚持立德树人的要求,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崇真、尚美、向上的思想道德情怀,提升学生的道德品质和思想境界。
2.专业指导。指导学生了解学分制条件下主修和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准确把握学科、专业发展动态和社会需求,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兴趣、特点,指导学生制订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并对学生选课、学习进程安排、发展方向选择、学习方法、职业规划、考研、择业就业等进行指导;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确立正确的成才目标,培养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3.学术引导。引导学生参加“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培养学生的科研素养、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支持学生以科研助手的身份参与感兴趣的教师科研课题,全面提高学生科学思维和研究能力,提升学生科研服务生产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开展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活动,激发学生科技创新热情,提高学生科技创新能力;指导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参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等社会实践,了解国情民情,增加社会阅历,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 校外导师职责
1.师范类校外导师职责
(1)积极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努力把握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改革动态,主动适应教师教育新课程改革与发展。(2)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专业理论素养和教育教学技能。(3)主动发挥连接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投身于教师教育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进程。(4)引导师范生养成教育情怀,践行师德,树立正确的职业意识,指导师范生完成教学技能训练任务,掌握扎实的教育教学技能。(5)指导实习学生备课和教学设计,积极参与听课和评课,帮助实习学生完成见习、实习和研习任务,带领实习学生参与班级管理,提高实习学生的教育教学能力。(6)指导师范生学习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课件设计与制作,帮助师范生开展教学案例和课程资源开发,积极参与教学项目研究和指导实习学生进行基础教育教学调研。(7)每学年为师范生上示范课1次以上。
2.非师范类校外导师职责
(1)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指导学生加强职业素质训练,掌握职业标准,向学生传授岗位实操经验;(2)指导学生技能训练、示范实务操作,指导学生尽快掌握实践操作技能;(3)指导学生熟悉实践工作环境和防护设施、正确操作设备或设施,保证实践安全;(4)按要求完成学生实践期间的岗位考试、技术技能考核和成绩评定,及时向学校反馈学生实习实践情况。
第十三条 校内外导师可采取驻校、巡回指导和远程指导等多种方式,通过专题讲座、协调教研、定期培训等,共同指导学生。
第五章 导师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校内导师工作要求
1.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确定指导学生名单并与学生见面,导师应根据学生的自身特点和专业要求,做好《导师指导计划》并指导学生制定本学期的学习与综合素质发展计划。
2.《导师指导计划》应包括指导学生名单、指导目标、指导形式、指导次数、指导时长、预期目标等内容。指导形式一般有专题讲座、学术报告、座谈讨论、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各种形式的指导每生每学年不少于10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其中,专题讲座原则上每学年不少于2次。与每个学生个别谈心每学年不少于4次,时间不少于2学时,具体时间、内容和形式自定。
3.导师根据指导计划进行认真指导,并撰写《导师工作日志》,真实记录指导情况和学生的反馈及变化,适时调整指导计划。并按学期写出《导师工作总结》。《导师指导计划》、《导师工作日志》和《导师工作总结》是考核导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校外导师工作要求由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要求与校外导师所在单位共同确定。
第六章 导师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校内导师管理与考核
1.符合导师遴选条件的我校专、兼职教师均可申请担任本科生导师。教师个人申请和教学单位推荐相结合,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教学单位院长审批、聘任,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2.聘用单位可以从本单位专任教师中遴选,也可以从其他教学单位或机关单位符合导师遴选条件的人员中选聘。跨教学单位选聘的,需经所聘人员所在单位同意。
3.退休教师可根据个人意愿、身体条件和自身专业技术及特长担任相关专业的本科生导师。
4.导师的选择应充分尊重师生的意愿,导师和学生间实行双向选择,教学单位根据双向选择情况和师生比,最终确定导师和指导学生的名单,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5.导师的选聘原则上安排在大一第一学期进行,聘期一般为4年。导师在任期内如因进修或工作变动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导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批准后方可终止履行导师职责,教学单位要及时更换导师,并将变更报教务处备案。
6.导师考核每学年末由教学单位组织完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导师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指导效果、工作绩效及学生满意度等,具体考核实施细则由各教学单位制定。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不合格的导师,不计工作量,两年内不能申请担任导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7.导师自聘任之日起,每学年末按照2学时×指导学生人数计算教学工作量,每名导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20人。
第十七条 校外导师管理与考核
1.校外导师一年一聘。每个实践基地配备2-8名校外导师,每名校外导师指导学生不得超过 8 人。
2.教学单位与校外导师、实践基地实行协议管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指导学生或导师,必须更换的,须报教务处备案。
3.校外导师所在单位负责校外导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不合格的导师,两年内不能申请担任导师,学院根据考核结果动态调整导师队伍,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导师在指导学生过程中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师德师风等行为或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导师资格并报教务处备案,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德州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德院校办字[2019]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