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德院校办字〔2020〕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实习教学管理,切实保证实习工作有序、规范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2016〕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做好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鲁教师字〔2016〕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习教学,是指以课程形式单独列入教学计划,时间相对集中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专业实习(实训)、认知实习、教育实习(支教)、金工实习、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写生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习教学工作实行学校和教学单位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教学宏观管理,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教学单位负责执行学校实习教学的有关规定,严格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实习,实习环节名称、实习时间和时长必须与人才培养方案一致。教学单位部署和制定符合本院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计划》、《实习教学质量标准》和《学生实习手册》,并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时间安排实习,不得随意变更。其中,实习支教时间不少于4个月。如因故需要更改,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学生权益保障
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除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及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保障顶岗实习学生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
各教学单位要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加强对实习学生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切实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 实习教学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实习教学内容要结合课程内容、专业特点进行设计。提倡教学单位对实习教学的内容进行研究与改革,根据实习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凝练实习项目,开展研究性实习,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鼓励开展多形式、多种类、综合性的实习教学。
第七条 实习形式采取集中与分散结合,以集中为主;校内与校外、省内与省外相结合等形式。
1.集中实习教学管理
对采用集中实习方式的,实习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学校和实习单位均须安排专门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由熟悉业务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的全面工作,实习期间全程在实习点进行指导,指导教师除进行专业指导外,还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并作为学生实习期间第一安全责任人。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成绩考核,确保实习质量。原则上1名指导教师指导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人。
2.分散实习教学管理
对确需进行分散实习的学生,要严格管理与指导。要求分散实习学生在实习前1个月,落实好实习单位,并将实习单位接收函及实习单位联系方式交各教学单位审查备案。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生班级或实习的地域分布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落实每一位学生的联系方式,并通过电话、网络、实地等方式进行指导。实习期间,要求学生记好实习工作日志,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保持与实习单位的经常性联系,确保学生的实习质量。各教学单位应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八条 为适应社会及人才培养的需要和方便学生就业,允许学生自已联系毕业(顶岗)实习单位。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毕业(顶岗)实习单位同意接收的公函,并注明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所在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认为符合毕业(顶岗)实习要求,能达到实习目的,方可签字。
3.学生应与教学单位签订实习安全协议书,在单独离校实习期间分清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4.教学单位给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提供一份专业毕业(顶岗)实习方案,供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掌握实习要求和进度。
5.顶岗实习期间,教学单位按分散实习教学管理规定,安排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毕业(顶岗)实习结束后,实习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填写完整的《学生实习手册》。
第四章 教学单位职责
第九条 做好实习教学动员。实习教学动员应由教学单位负责人主持,于实习开始前进行。通过动员,使学生了解实习的目的、任务、内容、方法与时间安排等。同时,在实习前各教学单位要认真组织师生学习实习环节教学标准与实习指导书,按要求落实实习方案;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及保密教育等。各教学单位实习外出前必须与所有外出实习学生签署安全协议书。
第十条 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计划》。大纲内容包括:实习目的、要求、内容、时间、方式、作业、过程监控及成绩考核等,实习内容要体现相关专业课程目标要求。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习教学计划,并以《实习教学计划安排表》的形式于每学期初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制定《实习教学质量标准》。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规范与评价实习教学成效,指明实习教学培养方向,规范教师指导要求。质量标准在制订时应遵循可操作性与分类的原则。
第十二条 制定《学生实习手册》。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学生实习手册》。实习手册内容需包括:实习目标、实习计划、实习过程记录、实习报告、实习总结、实习成绩鉴定、实习单位评价、指导教师评语等内容。
第十三条 确定实习地点。实习地点的选择必须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在确保完成实习教学任务和实习效果、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实习内容,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各类实验室、网络平台等校内资源,发挥其教学服务的功能,为实习教学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由责任心强、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对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的学生,也要安排校内教师跟踪指导。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实习教学指导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校内指导教师与实习学生的比例。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五条 做好监督考核。实习教学期间,教学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实习安全,对实习使用车辆、驾驶人员、路线、餐饮、住宿和实习过程等进行全方位监管,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教学管理人员应深入实习地点,检查实习教学情况。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六条 提前了解实习基地情况,拟定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和沟通,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做好实习学生的培训,现场跟踪指导学生实习工作,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实习考核。注意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加强安全和纪律教育。
第十八条 对实习期间违反纪律的学生,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可暂停或终止其实习,并及时报告教学单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集中实习期间指导教师不得离岗,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经所在教学单位院长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
第二十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认真做好实习考核和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报告报教学单位备案。
第六章 学生实习纪律
第二十一条 实习前,学生应按照《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做好实习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服从现场教育管理,保守实习单位秘密,保证实习安全。
第二十三条 服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基地的安排与指导,认真完成实习教学的各项内容,做好实习笔记,完成实习作业,撰写实习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习期间,学生因公、病、事请假时,按照《德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请假手续与上课期间相同。
第七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习考核形式可多样化,根据实习大纲综合考虑学生实习态度、现场教学听课情况、操作技能、实习报告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成绩时要注意参考实习单位参与实习指导工作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完成任务情况等评定。学生实习成绩按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严格控制优秀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故未能参加实习或没有参加整个实习过程,不能取得实习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按照要求完成各类实习教学任务,经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实习成绩不及格或没有实习成绩的需要重修,成绩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八章 实习资料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要对实习教学的各种文件及实习工作总结、实习图片、实习报告等进行保管存档,以便查阅和评估检查。
第三十条 实习支教有关学校要做好实习支教生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实习生的教学计划、课程表、教案、教研室及教学相关活动和影像资料等。
第九章 校企合作实习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学单位职责
1.教学单位要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结合以往学生实习的实际情况和实习单位反馈的信息,按实习大纲要求制定实习实施计划并具体落实。
2.教学单位须派专人负责校企合作学生的实习工作。实习前做好充分准备,提前与企业联系,现场查看企业实习基地情况,了解学生的食宿和岗位安排问题,确保学生的实习安全有序进行。
3.积极与企业联系,沟通好收费和学生待遇问题,并签署相关协议,保护学生的权益,杜绝乱收费现象发生。相关待遇按第五条学生权益保障内容执行。
4.学生离校实习前指定校内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落实每一位学生的联系方式,并通过电话、网络、实地等方式对学生的思想、生活、专业等各方面进行指导。
5.做好行前培训工作。教学单位要根据实地考察的情况对学生进行培训,使学生了解实习的目的、任务、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实习的生活条件、规章制度等。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及保密教育等,并分别与每个学生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三十二条 实习单位(企业)职责
1.实习单位认真履行校企合作协议内容,共同做好学生实习管理,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实习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2.实习单位必须对实习学生进行日常管理,经常与学校保持联系,按时接待实习指导教师的走访,客观真实地向实习指导教师反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习情况。
3.实习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思想素质高、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企业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实习单位的企业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大纲做好实习学生的指导工作。对实习学生“工作”期间的表现,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认真进行考核。
5.实习单位应严格遵守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按第五条学生权益保障内容执行。
6.实习期满,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生做出书面鉴定,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实习要求
1.实习期间,学生必须同时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不得无故离开实习单位,实习生因严重违纪或工作懒散等原因,被实习单位拒绝实习的,学校将不再安排新的实习单位,实习成绩为零。
2.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应尊重企业指导教师,服从分配,认真工作,并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实习指导教师联系,由教学单位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生不得与实习单位发生直接冲突。若因学生的原因,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3.实习学生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程,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和国家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实习结束时,每位实习学生应根据实习要求,在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撰写好实习报告。
5.实习指导教师根据教学目标要求认真指导、严格考核、严格评分,并结合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实事求是地给每一位实习学生评判出真实的实习成绩。实习学生期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章 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原则
1.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要遵循以符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需求为前提,以能够完成实习教学任务,保证实习效果和教学质量为基础,以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发展为目标的原则。
2.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要坚持建设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惠、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原则。
3.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要坚持“产、学、研、用”一体化相结合,有利于推进校地协同育人机制的建设。
4.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应就地就近、相对稳定。
第三十五条 实习实训基地基本条件
1. 实习实训基地依托单位必须运营正常,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有参与实习教学的热情,有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意愿。
2. 实习实训基地必须有接纳实习实训教学的能力,能满足完成认知、生产、毕业等实习任务和专业实训的要求。拥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和现场教学经验较丰富的指导教师。
3. 实习实训基地能满足实习学生学习、劳动保护、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外地实习实训基地需满足实习师生食宿、交通等方面的条件。
4. 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一定的规模和稳定性,一次容纳学生实习人数在15人(含15人)以上;签订协议有效期应在3年(含3年)以上。
第三十六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立
1. 制订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制订相应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规划要体现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现状、建设目标、建设措施;包括实习实训基地数量、容纳学生人数、实习实训内容、师资的配备等。
2. 实习实训基地考察确定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和新建实习实训基地,重点建设传统优势专业和新增专业密切相关的实习实训基地。
已建立的实习实训基地,各教学单位应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对不能满足实习实训教学要求的,应会同实习单位进行整改或调整;对已经老化、不能再承担实习实训任务的基地撤销基地资格。
3. 实习实训基地协议签订与基地挂牌
各教学单位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符合建立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积极协调联系相关企事业单位,对相关单位充分考察、调研,达成基地建设意向,拟定实习实训基地/教育实践基地协议书,由德州学院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经智慧校园提出建设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申请。审批通过后履行签字盖章手续。
实习实训基地的规范名称,一般应为“德州学院实习实训基地”,教育实习的实习实训基地的规范名称为“德州学院教育实践基地”。协议书应包括实习基地建设目标与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协议合作年限等内容。实习实训基地协议书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人与基地所在单位负责人签订;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基地所在单位、教务处、教学单位各执一份。
协议书签订后,根据实习类别不同,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可悬挂“德州学院实习实训基地”或“德州学院教育实践基地”牌匾。实习实训基地挂牌一般使用铜牌,规格为长60cm,宽40cm,字体一般为宋体。牌匾样式由学校统一设计,各教学单位负责制作。
4. 实习实训基地的管理与考核
为促进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确定教务处作为职能部门对全校实习实训基地进行统筹规划,各教学单位为实习实训基地管理的主体,并确定专人负责基地管理。
实习实训基地建立后,各教学单位要与基地保持长期友好合作关系,经常进行实践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的交流,巩固基地建设,确保发挥实习实训基地在我校实践教学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各教学单位要完善基地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环境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并建立基地建设和实习、实训工作档案。
学校每年对实习实训基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基地建设目标、思路,执行过程和取得成效;实践技能培训目标和要求,实习实训内容与实际生产结合情况;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实施方案,教学大纲、指导书及相关教学资料是否完善;师资配备情况,学生实习实训管理与考核情况,学生对实习实训效果的评价;基地的食宿、场地能否满足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实训需要,年接纳实习实训人数。
学校根据基地教学使用情况和教学效果,表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建设效果不明显且不能承担所承诺义务的基地,学校将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取消挂牌或撤销基地;对协议到期的基地,可办理协议续签或终止协议。
第十一章 实习教学考核评价
第三十七条 实习教学考核评价是实习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建立良好实践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保障。
1.考核目标:构建实习教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正确引导和促进各教学单位有效开展实习教学评价工作,规范实习教学管理,积极创新实习教学模式,切实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2.考核内容分为组织管理、实习教学文件及管理、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实习准备、实习过程、实习总结效果、特色项目七部分。
3.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4.考核方法:根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教学单位实习教学开展情况,通过考核计算得分。
5.考核分为各教学单位自评和学校考评两部分,考核体现过程性考核原则。各教学单位按考核指标和观测点收集、整理原始材料,结合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并完成书面总结与汇报材料;学校组织督查考核小组,由考核小组听取各教学单位汇报,查阅原始材料和自评得分,确定各教学单位最终考核得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德州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办法(修订)》(德院校办字〔2019〕17号)、原《德州学院实习教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德院校办字〔2017〕14号)、原《德州学院师范生实习支教管理办法(试行)》(德院校办字〔2017〕14号)原《德州学院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德院校办字[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德州学院实习教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