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2-04-18    浏览次数: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德院政字2017〕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合作办学学生管理,规范出国(境)学生的管理工作,根据《德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德州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德院政字〔2017〕34号),结合《德州学院赴台交换交流学生管理规定(暂行)》《德州学院交换生出国管理规定(暂行)》(德院政字〔2017〕28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以下简称合作办学学生)。

第三条 合作办学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境外学习阶段与境内学习阶段实行学分互认、学制衔接。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四条 合作办学学生实行国(境)内、国(境)外两阶段学习。国(境)内学习阶段,学生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由教学单位统一管理国(境)外学习期间,学生须遵守国(境)外院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期间由国(境)外院校、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共同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与国(境)院校联系相关事宜。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合作办学学生可出国(境)学习交流,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须于出国(境)前一个月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程序如下:

1.学生登录德州学院教学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保留学籍申请,上传签字盖章的交流项目申请表交流协议等相关材料扫描件,填写《德州学院学生保留学籍(出国出境)申请表》。

2.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各单位学籍管理人员登录德州学院教学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审核学生申请并提交意见;单位负责人在《德州学院学生保留学籍(出国出境)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学生将相关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交流项目申请表及《德州学院学生保留学籍(出国出境)申请表》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出具《德州学院学生保留学籍(出国出境)决定书》(一式五份),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同时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六条 合作办学学生国(境)外学习期满,应在规定期限内返校申请复学,随相应年级、专业学习,如超过规定期限不回校报到,作自动退学处理。复学程序如下:

1.学生登录德州学院教学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复学申请,上传国(境)外院校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等相关材料扫描件,填写《德州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2.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各单位学籍管理人员登录德州学院教学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审核学生申请并提交意见;单位负责人在《德州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学生将相关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的《德州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出具《德州学院学生复学决定书》(一式五份),办理复学手续,同时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 普通专业随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习的学生, 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登录德州学院教学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随读申请,填写《德州学院学生随读申请表》。

2.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各单位学籍管理人员登录德州学院教学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审核学生申请并提交意见;单位负责人在《德州学院学生随读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学生将相关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的《德州学院学生随读申请表》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出具《德州学院学生随读决定书》(一式五份),办理随读手续,同时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 合作办学学生国(境)外学习期满,如需延期在国(境)外学习时间,原则上只可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为一学期。办理程序按照《德州学院赴台交换交流学生管理规定(暂行)》《德州学院交换生出国管理规定(暂行)》(德院政字〔2017〕28号)执行。

第三章  学分互认

第九条 合作办学专业的教学工作由开设学院承担,教务处统一管理,统一安排教学进程。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校内学习阶段,按照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国(境)外学习阶段,进入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

2.普通专业随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随读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

3.校际学分互认:校内学习阶段,按照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培养;国(境)外学习阶段,进入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

4.交换生:我校学生短期出国(境)学习,严格按照我校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

第十条 出国(境)学习学生回校办理完毕复学手续后,方可办理国(境)外院校修读合格课程的学分互认手续。

第十一条 学分互认原则

1.学生在国(境)外院校修读课程只能与我校当前学期该专业开设课程实行学分互认。

2.学生在国(境)外院校修读课程与我校当前学期该专业开设课程如课程名称、讲授内容相同(相通),而且课程学分、课程性质、考核方式相同的,国(境)外院校修读课程考核合格的,学分予以互认,否则不能互认。

3.若课程名称、性质、考核方式相同,课程考核合格,课程内容部分相通,课程学分不一致,学分多的课程可以替代学分少的课程。但学分少的课程不能替代学分多的课程。

4.若课程名称、学分、考核方式相同,课程内容相同(相通),课程考核合格,而课程性质不同,国(境)外院校修读的必修课可以和我校专业限选(任选)课互认;但国(境)外院校修读的专业限选(任选)课不能和我校的必修课互认。

5.若课程名称、学分、性质相同,课程内容相同(相通),课程考核合格,考核方式不同,考试课程可以替代考查课程,而考查课程不能替代考试课程。

6.若学生国(境)外所修课程中有与学生所在专业学科基础课或专业课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免修专业英语。

7.学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修读的合格课程学分,不能和我校课程互认的,可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最多不超4学分。

8.在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语言的,合格课程学分只能和我校同学期英语(俄语、日语或韩语)等课程互认。学生在国(境)外修读的ESL(英语作为第二语言)课程可替代同学期的英语课程。

9.学生参加短期国(境)外学习(海外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1周可获得1学分的国际实践学分。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所获学分,不能互认为课程学分的,可认定为国际实践学分,最多不超4学分。

10.我校开设的公共政治类课程及实习、实践类课程学分不能互认,学生回校后可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后,学分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对于学生所在专业我校同学期开设的不能替代的课程,学生可选择随重修或以免听自学的方式修读。申请免听自学的学生需办理免听手续,由任课教师布置需完成的学习任务、作业、课程论文等环节,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学习笔记、完成作业及学习报告或论文情况评定成绩。学生也可参加该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给予相应学分。课程包含的实验、设计等环节不能以自学方式修读,学生需插班学习完成修读。

第十三条 学分互认程序

学生出国(境)前办理出国出境交流课程的认定,学习期满返校后办理已认定课程的学分互认工作。

(一)课程认定

学生出国(境)前一个月办理保留学籍(出国出境)申请时,一并办理国(境)外院校与我校同学期开设课程的认定事宜,程序如下:

1.学生填写《德州学院学生出国出境交流课程认定表》(一式四份),同时提交国(境)外学习期间合作院校的课程开设情况(课程简介、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学时、学分等)及我校同学期课程开设情况(课程简介、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学时、学分等)。

2.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负责人同意后在《德州学院学生出国出境交流课程认定表》上签批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并在国(境)外院校及我校课程开设情况上签批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单位负责人在《德州学院学生出国出境交流课程认定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相关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的《德州学院学生出国出境交流课程认定表》,由学生本人留存一份,教学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各留存备案一份。

5.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成绩合格且符合学分互认条件的,返校后直接认定为我校课程成绩及学分。

(二)学分互认

合作办学学生国(境)外学习期满,办理完毕复学手续后,方可进行国(境)学习课程的学分互认。程序如下:

1.学生登录德州学院教学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出国(境)学习课程学分互认申请,上传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德州学院学生出国出境交流课程认定表》及国(境)外院校及我校课程开设情况;国(境)外合作院校成绩管理部门出具的签字盖章的成绩单原件(含课程性质、课时和对应的成绩评定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签字盖章的成绩单翻译件等相关材料扫描件;填写《德州学院学生国(境)学习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一式四份),一并报送国(境)外合作院校成绩管理部门出具的签字盖章的成绩单复印件(含课程性质、课时和对应的成绩评定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签字盖章的成绩单翻译件等相关材料

2.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各单位学籍管理人员登录德州学院教学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审核学生申请并提交意见;单位负责人在《德州学院学生国(境)学习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相关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的《德州学院学生国(境)学习学分课程互认申请表》,由学生本人留存一份,教学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各留存备案一份。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国(境)学习结束,回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必须出示国(境)合作院校出具的签字盖章的成绩单原件、评分标准及课时证明。成绩单传真件、复印件无效。

第十五条 经学校审核,国(境)外合作院校课程成绩及学分能够互认的,可直接认定为我校同学期相关课程成绩及学分。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不能够互认的,学生须回校后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后,学分予以认可。

学生回校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可参加本学期期末考试、下学期补考以及相关课程的重修。成绩评定及记载按照《德州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德院政字〔2017〕34号)执行。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普通专业学生按照《德州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德州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德院政字〔2017〕58号)执行,互认为我校课程学分的均须缴纳学分学费。

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各专业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校际交流、交换学生,按照校际合作等有关协议缴纳学费。

第六章  毕业、学位资格审核及证书发放

第十七条 合作办学学生的毕业、学位资格严格按照《德州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德院政字〔2017〕34号)、《德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1.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符合毕业条件的,发放我校毕业证书,同时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颁发学位证书。

1)学业分校内、国(境)外两个阶段完成。校内学习阶段,按照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审核;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成绩根据第十条原则进行学分互认。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发放毕业证书;不符合毕业条件的,根据不合格学分的多少发放结业或肄业证书。同时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颁发学位证书。

2)学业仅在校内完成。按照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审核,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发放专科毕业证书;不符合毕业条件的,根据不合格学分的多少发放结业或肄业证书。同时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颁发学位证书。

2.普通专业随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照随读后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审核,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发放毕业证书,同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发放学位证书;不符合毕业条件的,根据不合格学分的多少发放结业或肄业证书。

随读学生的证书体现原录取专业名称。

3.校际学分互认:校内学习阶段,按照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审核;国(境)外学习阶段成绩根据国(境)外合作院校成绩进行学分互认。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发放毕业证书,同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发放学位证书;不符合毕业条件的,根据不合格学分的多少发放结业或肄业证书。

4.交换生:我校学生短期出国(境)学习,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国(境)外合作院校成绩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行学分互认。严格按照我校相关规定进行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发放毕业证书,同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发放学位证书;不符合毕业条件的,根据不合格学分的多少发放结业或肄业证书。

第十八条 毕业时间、学位获得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普通专业随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校际学分互认、交换生及其他外出交流学生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 教务处仅负责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德州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