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理念,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全面发展,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高水平应用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德州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德院政字[2021]99 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律与学生成人成才规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生自愿、公开考核、学生和学院双向选择、学院择优录取的程序规范执行。
第四条 对申请转出原专业的学生不设成绩、学分、绩点和转出人数比例限制。转入学院和专业要根据学位数、专业师资条件、实验条件等提前向教务处提交接收学生数量和专业、综合测评要求。原则上每个专业接受转入专业学生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招生人数(不含未报到学生)的 30%。各专业转专业计划和综合测评转入办法,由教务处审定后,面向全校公布。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调整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4.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学生,入(复)学时因学校专业调整原专业停办,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5.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学校认为确有必要调整专业;
6.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
第六条 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可以在省级统考(联考)科目相同且同一录取规则的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第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注册手续齐备;
2.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学校招生章程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单列录取的;特殊类别招生的,包括:定向、委培、专升本、春季高考、贯通培养、五年一贯制及三二分段等;
2.普通类、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专业之间跨类互转的;合作办学类(含中外合作和校企合作)与普通类专业互转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同合作院校或不同项目间互转的;
3.不同培养层次、不同学制的;
4.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正在休学或应做退学处理的;
5.其它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九条 学生应在对申请转入专业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提交转专业申请,每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十条 转专业每学期办理一次,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符合第五条中第 4、6 项转专业原则的,可在学生入学或复学时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书记、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其他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 5 人。工作小组负责解读转专业政策、制定本学院各专业计划接收人数和考核方案,考核方案坚持品学兼优、对申请转入专业确有特长的原则,定量定性相结合进行综合测评排序。实行信息公开,接受学生咨询,考核拟转入学生,做好转入学生手续办理、档案转接、学分互认及后期课程安排等工作,做好转出学生档案转交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结合高考选考科目、与专业课程衔接的高中课程,制定转专业考核内容、各项成绩所占比例及总成绩计算方法,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面试、专业特长(技能)展示等,考核过程全程录像备查,录像资料和纸质材料由考核学院保存。转专业工作方案经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教务处审定后,面向全校公布。
第十三条 第五条第 1、6 项由转入学院确定;第 2~5项由转出学院确定。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发布通知,学生根据通知要求提交转专业申请。
2.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在校期间是否受过纪律处分,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审核申请学生中是否存在第八条“不允许转专业的情况”或艺体生是否符合第六条要求,并将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审核结果反馈给转入学院。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转入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要求参加考核,无故缺考者取消转入资格。
4.转入学院根据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的审核结果、考核结果和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5.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将拟录取名单提报校长办公会,并公布会议审议通过后的最终转专业学生名单。
6.学生符合第五条第 2~6 项,在非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交转专业申请的,填写《德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由所在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审核、转入学院考核通过、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备案。
7.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根据转专业名单统筹指导学生办理后续转专业手续。
8.录取学生必须完成原专业当前学期的学习环节和考试,下一学期开学正式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转专业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按规定时间内到转入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报到等手续,随新专业进行相应教学活动,按新专业和年级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安排学习,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已修读课程可申请学分互认,经转入专业学院审核,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以直接认定相应的学分。
第十九条 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已开设但转专业学生未修读的专业必修课程,应随下一年级开课时选课补修,并按规定缴纳相关学分学费。各学院在转专业工作方案中,应明确各年级已开设课程,及下一年级培养方案中相关课程的计划开课情况。如有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不再开设的课程,学院可按新培养方案指定相近课程进行替代。
第二十条 转入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学籍档案如学生学籍档案卡、高考电子档案等档案材料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并在学籍档案卡学籍异动情况记录栏填写转专业信息。宿舍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转专业学生为党员、团员的,学生应第一时间到转入学院学生党支部、团委报到,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级学生起施行。原《德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德院政字〔2020〕11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其他层次的学生转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