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定 德院学位字〔2020〕7号
发布时间:2022-04-18    浏览次数:

德州学院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定

 

德院学位字202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保证我校学位授予信息质量,确保学位授予信息安全,明确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职责,根据《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学位办〔2020〕8 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位授予信息是学校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键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学位证书信息等。

第三条 本规适用于学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各级管理员所开展的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报送、审核、备案、公开、共享、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逐级报送、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我校设置一个单位管理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两个类别管理员,类别管理员分别为普通本科学士学位类别管理员(教务处)和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类别管理员(继续教育学院)。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学校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并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至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学位管理和信息报送的有关政策要求,制定学校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定,明确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校核、上报、监督流程和责任

(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汇总、整理、复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学位授予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普通本科学士学位信息由教务处负责采集上报,成人本科学士学位信息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采集上报;

(三)安排专人负责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在办公设备、场地、时间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支持,及时组织或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各教学单位学位授予信息采集、管理和报送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学位管理和信息报送的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学院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定与流程,明确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校核、上报责任人,负责对本学院学位授予信息的采集报送工作;

)安排专人负责,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要求,收集、整理、核实本教学单位学位授予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对所提交学位授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 学位授予信息内容

 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相关标准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标准、相关规定,结合学位工作实际制订、修订和发布。

 学位授予信息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必要信息,以及个人手机号码、电子信箱等可选扩展信息

(二)学业信息和学位证书信息主要为学位授予单位、入学年月、学号、学制、学习形式、毕业年月学位授予单位校(院、所)长姓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姓名、学位类别、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领域)、获学位日期(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学位证书编号、学位授予决议编号,以及学位证书样式信息等

)其他信息电子照片等。

 学位授予信息应当真实反映学位授予当时状态,关键信息与学位授予决议一致,其他信息有对应学籍学历信息的应当与学籍学历信息相匹配。学位获得者有对应学历的,获学位日期不应早于其毕业日期。

第四章 信息报送流程与要求

第十条 学位授予信息报送流程包括信息采集、信息上报、审核反馈、备案存储四个环节。信息采集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应采集数据的采集工作。普通全日制学生学位授予信息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完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采集数据的汇总、审核、填报工作;成人本科教育学位授予信息由成人教育分委员会负责完成应采集数据的采集、审核、填报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上报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结果完成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数据的校验和上报。

第十二条 对于国家、省两级学位管理部门的信息审核反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根据对反馈信息的分析,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确定处理方案,并及时向上级学位管理部门给予处理结果反馈。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信息的备案存储环节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集中管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专人负责。

第十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应当遵循如下基本要求:

(一)严格按照有关数据结构和相关标准采集学位授予信息,及时与攻读学位者本人核实有关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二)完成信息采集后,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议、学籍学历信息对学位授予信息进行校核,校核与采集应当由不同工作人员负责完成

(三)对学位获得者姓名、学位类别、获学位日期等关键信息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内部进行公开

(四)在学位授予决议生效起30日内将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议(含学位获得者名单)的电子扫描件及相应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报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五)不得上报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信息

(六)对于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时间后需上报的学位授予信息,须向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补报申请,说明补报原因,经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通过系统补报,补报信息的内容要求与正常报送一致

(七)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及时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学位证书样式,并匹配适用的学位授予信息;

学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优化管理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学位授予信息与学籍学历等相关信息的关联匹配,提高保障学位授予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能力,避免人为因素造成信息错漏。

第十 学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高度重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并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保障。涉及信息采集、更改、撤销、删除、传递、上报、核查(含校核、审核)、存储等关键环节采用相应负责同志签名、单位负责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等方式履行确认手续,并及时形成和保存好原始记录档案。

第五章 信息更改与删除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已报送、审核的学位授予信息的更改和删除,负责对未报送学位授予信息的补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对更改、补报和删除信息的复核确认工作。

第十七条 经报送、审核的学位授予信息,原则上不允许更改或删除。确需进行信息更改、补报或删除的,应与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议内容一致,并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补报、删除或更改的信息与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决议一致的,需报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

(二)补报、删除或更改信息与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决议不一致的,需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同意并形成决议后,方可提交修改申请。

第十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更改或删除学位授予信息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正式公文形式向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同时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传有关材料。涉及更改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学位类别等关键信息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方可更改。不涉及更改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学位类别等关键信息的,根据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意见更改。

 依法撤销学位的,须在撤销学位决议生效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抄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说明撤销学位原因并附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有关学位决议。撤销已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的,同时将撤销学位信息及有关材料上传系统,经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对学位授予信息作撤销备案。

第二十条 需补报学位的,学校出具公文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数据补报。经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信息补报。

第六章 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位授予信息数据资源的共享类型为有条件共享,仅限政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之间用于履行职责、信息核验等业务协同。

第二十二条 学位授予信息数据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安全与责任

二十三 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报送的学位授予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严格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数据安全,有关管理信息系统须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 因学位授予信息审核报送管理不严、信息安全保障不力,造成学位获得者权益受损、引起法律纠纷的,根据具体行为由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 对在学位授予信息管理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学位授予信息管理中存在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或违反国家教育、统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校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十七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十八 规定由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