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修订) 德院政字〔2020〕117 号
发布时间:2022-04-23    浏览次数:

德州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修订)

 

德院政字〔20201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推进大类招生专业制度改革,根据学校大类招生专业设置情况和规范大类招生专业分流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专业大类招生须参加专业分流的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招生和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院书记、院长组成。

学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审核相关学院的专业分流实施方案;监督相关专业分流工作的实施;审核、确定相关学院推荐的专业分流学生名单。

第四条 学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日常事务,负责专业分流学生成绩审核,指导各教学单位做好专业分流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大类招生专业学生综合表现的审核

第五条 各相关学院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并报学校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书记、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等组成。

学院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制定本学院专业分流实施方案;组织专业分流方案实施;初审专业分流学生名单;做好政策解读、学生申诉处理等。

第三章 培养模式

第六条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及培养模式以当年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或我校招生章程公布的信息为准。专业分流只在学生入学当年经学校批准并正式公布的专业大类所含的专业(或专业方向)范围内进行。

第七条 学校对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实行宽口径培养,即新生入学时在专业大类内不分专业和专业方向,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专业成绩等,于分流前一学期参加本专业大类的分流工作,下学期正式进入本专业大类中的某个专业(或专业方向)学习。

第四章 分流原则

第八条 社会需求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合理设置专业,在大类招生专业范围内让学生自主选择专业,提高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第九条 专业布局合理原则。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考虑专业结构布局的合理性,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十条 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原则。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依据其综合表现及学习成绩,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一条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体现机会均等,增强专业分流工作的透明度。以学院为主体,学校加强对专业分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章 分流依据

第十二条 专业分流结合学生志愿,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

在学生专业志愿人数高于专业可容纳人数时,依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综合成绩由学业成绩(占70%)和综合表现(占30%)两部分构成。

1.学业成绩

学业成绩折算分由各学院提供,教务处审核,并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公示,公示期为5天。学业成绩折算分最高为70分。

学业成绩折算分=(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70%

公式中课程指学校人才培养计划中已经开设且组织考试的所有课程。因学生自身原因未修课程的成绩按0分计,且计算在内。

2.综合表现

综合表现折算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学生工作处审核,并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公示,公示期为5天。综合表现折算分最高为30分。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的,一票否决,直接安排在其他学生专业分流结束后仍有空额的专业,各相关学院制定实施方案时要有明确规定。

第十 专业(专业方向)对先修课程有特别要求的,各二级学院在公布本单位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实施方案时应予以说明,供学生填报志愿时参考。

第十 大类内专业进行分流时,学生志愿人数不足20人时,此专业原则上不再开设,学生转入大类内其他专业进行学习。

第六章 分流程序

第十条 专业分流程序一般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进行,学生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进入分流后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学习。专业分流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第1-4周,各学院公布本单位大类招生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2.第5周,学业导师指导学生填报分流志愿。

3.6—7周,各学院依据学生志愿填报情况,初步确定本学院拟分流的相关专业及人数

4.第8—9周,各学院工作小组拟定本学院大类内专业(或专业方向)分流实施方案,明确各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分流名额和分流条件,分流条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综合成绩和学生志愿,同时提出学院的分流调控措施。

5.10—11周,各学院工作小组拟定的分流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初审。

6.第12—13周,教务处初审通过后,统一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7.各学院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公示本学院学生第一学期学业成绩及综合表现成绩综合成绩构成及排序

8.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向本学院工作小组反映,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确须更改者,学院工作小组上报学校领导小组,经审核批准后,予以更改。

9.各学院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综合成绩排序,参照学生志愿,结合各专业人数进行分流。

10.各学院工作小组确定各专业推荐名单。向学校领导小组上报有关材料和名单,审核批准后,由教务处通过学校网站统一公示,公示期为5天。

11.分流结果确定后,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等对分流后各专业名册进行备案。分流结果一经核定,学生要按核定分流后的专业(或专业方向)修读。各学院做好后续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十 按学院大类招生专业的学生,若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等学籍异动不能参加专业分流的,复学后由所在学院按入学年度大类所属专业随相应入学年度相同(相近)专业大类学生分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德州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试行)》(德院政字2018〕109)同时废止。

第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