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和高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 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要求,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高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同层次(或低于转出高校的层次)、同批次(或转 出高校的下一个批次--在生源地同专业或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 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且本校在该专业点及研究方向又无其他导师 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的,或者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本科段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省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研究生由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我省招生单位的;

(九)跨学科门类的;

(十)应予退学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转学理由、拟转 入高校、详细证明材料等,所在高校审核同意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向拟转入高校出具附有高考录取时载有申请人录取信息的"录取新生名册"、学生已 修课程成绩及在校表现鉴定等材料的商请转学函。

第六条 拟转入高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本校有培养能力,不违背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经本校招生、学籍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同意,院 (系)、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 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

第七条 高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应当公开。转出高校在向拟转入学校出具商请转学函、拟转入学校在向转出学校出具接收函前,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 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本校网站等渠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相关函 件。

第八条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4份(《申请表》的份数要求见备注),除双方高校留存外,由拟转入高校(由省内高校转入省外高校的,由转出高校)学籍 管理部门报我厅备案。我厅不受理学生或其他个人提交的备案材料。报送我厅备案的材料除本规程第三、五、六、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拟转入高校及专业在 生源所在地相应年份的录取分数线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我厅每年5月中下旬和11月中下旬的工作日接受学校报送的转学备案材料,经汇总整理后,于每年6月和12月两次将学校已同意且符合条件的转学名单在省教育 厅门户网站和山东省学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有反映转学学生所提供材料不实、或高校违规操作等情况的,我厅将在公示期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把情况反馈给相关高校,由相关高校进一步调查核实,视核实情况重新作出决定。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我厅反馈信息的,视同我厅已 备案。

第十条 经我厅及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无异议的转学学生,由转出学校负责及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提交、我厅和相关省学籍管理部门确认,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一条 各高校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切实做好学生转学工作,对学生转学申请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实提供申请转学的相关材料;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要严格对照本校当 年的录取条件审核把关,符合当年录取条件的方可同意转入。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以权谋私等行为。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 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 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