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和高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 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要求,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高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同层次(或低于转出高校的层次)、同批次(或转 出高校的下一个批次--在生源地同专业或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 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且本校在该专业点及研究方向又无其他导师 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的,或者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本科段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省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研究生由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我省招生单位的;
(九)跨学科门类的;
(十)应予退学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转学理由、拟转 入高校、详细证明材料等,所在高校审核同意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向拟转入高校出具附有高考录取时载有申请人录取信息的"录取新生名册"、学生已 修课程成绩及在校表现鉴定等材料的商请转学函。
第六条 拟转入高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本校有培养能力,不违背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经本校招生、学籍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同意,院 (系)、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 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
第七条 高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应当公开。转出高校在向拟转入学校出具商请转学函、拟转入学校在向转出学校出具接收函前,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 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本校网站等渠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相关函 件。
第八条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4份(《申请表》的份数要求见备注),除双方高校留存外,由拟转入高校(由省内高校转入省外高校的,由转出高校)学籍 管理部门报我厅备案。我厅不受理学生或其他个人提交的备案材料。报送我厅备案的材料除本规程第三、五、六、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拟转入高校及专业在 生源所在地相应年份的录取分数线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我厅每年5月中下旬和11月中下旬的工作日接受学校报送的转学备案材料,经汇总整理后,于每年6月和12月两次将学校已同意且符合条件的转学名单在省教育 厅门户网站和山东省学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有反映转学学生所提供材料不实、或高校违规操作等情况的,我厅将在公示期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把情况反馈给相关高校,由相关高校进一步调查核实,视核实情况重新作出决定。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我厅反馈信息的,视同我厅已 备案。
第十条 经我厅及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无异议的转学学生,由转出学校负责及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提交、我厅和相关省学籍管理部门确认,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一条 各高校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切实做好学生转学工作,对学生转学申请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实提供申请转学的相关材料;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要严格对照本校当 年的录取条件审核把关,符合当年录取条件的方可同意转入。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以权谋私等行为。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 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 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