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教学名师工程”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德院政字[2012]56号
2004年,学校开始实施“教学名师工程”;2008年,根据学校规模的扩大和办学水平的提高,对《德州学院“教学名师工程”实施办法》(德院政字[2004]40号)进行了修订,出台《德州学院“教学名师工程”实施办法(2008年修订稿)》(德院字[2008]30号)。现根据学校实际,对《德州学院“教学名师工程”实施办法(2008年修订稿)》(德院字[2008]30号)做如下补充:
一、长期在教学一线承担教学任务且已获得“山东省教学名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可不占用“校级教学名师”岗位数额,履行“校级教学名师”岗位职责,享受“校级教学名师”待遇。
二、在“教学名师工程”中,设立“实践创新名师奖”,用于鼓励指导学生参与科技文化创新训练和科技文化竞赛的教师。
1.评选范围:学校在编教学及教学辅助人员。
2.评选条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可授予“实践创新名师奖”。
(1)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事业心强,富有创新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诚信育人,为人师表;圆满完成承担的教学任务。
(2)指导学生参与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训练和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按《德州学院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训练与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德院政字[2011]24号)和《德州学院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管理办法》(德院字[2011]7号)认定,近5年教学成果计分200分以上。
(3)作为首位指导学生参与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按国家A类特等奖一次计100分,一等奖一次计50分,二等奖一次计20分,三等奖一次计10分,国家B类按相应A类60%计分,近5年获100分以上。
3.评选办法:参考“校级教学名师”遴选办法,一年一次,坚持按标准评选,宁缺毋滥。
4.奖励办法:由学校发文表彰,授予“德州学院实践创新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6000元。
德 州 学 院
20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