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2    浏览次数:


德院政字〔2017〕6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执行及变更的组织管理,切实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本科教育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贯彻学校办学方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和调整是非常重要而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在学生入学前制定(修订)完成。按照“二年一微调,四年一论证”的原则,重新修订新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程序

1.教务处提出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启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

2.二级学院在院长的组织领导下,成立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出台的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充分调研、深入论证,制定(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进行校外专家评审;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修改,经二级学院的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执笔人、审核人、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外审,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分管校长签批后执行。

4.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完成后,各二级学院组织教师修(制)订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课程的教学大纲。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为了保证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的连续性、稳定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学校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由教务处组织、协调和监督,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为了严格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审查工作,学校于每年上半年第9-10周,安排新生年级教学计划审定工作,组织教学单位通过教务管理平台下载打印,并审核确定新生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信息表,院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教务处,经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相关材料存入学校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 在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中,教务处和二级学院通过学生座谈会、教学检查、学生评教、领导听课、教学督导等方式,加强质量监控,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

第八条 已正式生效的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一般不能更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对个别课程进行微调,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审批,不得擅自修改。方案变更必修经二级学院的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包括新增课程、取消课程、变更课程三种方式。其中,更改课程名称、开课学期、学时学分、课程属性等情况,均属变更课程的范畴。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程序

1.每学期第9-10周为学院申请阶段。各专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报送《德州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计划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经人才培养方案的执笔人、变更申请人、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后,和二级学院的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一并提交教务处审核。

2.每学期第11-12周为学校审核阶段。教务处汇总变更申请,邀请校内外专家审核,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报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审批后的申请表一份留教务处存档,一份返申请学院备查。

3.每学期第13-14周为教务系统相关课程录入信息修改阶段。

第十一条 未经审批自行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或因工作疏忽未按计划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