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实践教学实施意见(暂行)
发布时间:2016-06-13    浏览次数:

德州学院实践教学实施意见

(暂行)

实践教学是高校教育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了培养“实基础、强实践、求创新、宽视野、高素养、重责任”的创新性应用型人才,构建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富有我校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实现实践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主线,以人才培养方案为指导,深化实践教学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实践教学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目标性原则,紧紧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坚持系统性原则,使体系内的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和协调统一;坚持开放性原则,增强实践教学形式的多样性和内容的丰富性;坚持全程评价原则,对学生的整个实践教学环节进行考评、监控和反馈。

第三条  目标任务。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的基本训练,增强学生对专业背景的认识;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的基本方法,获取与本专业相关的实际知识和技能,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激励学生的敬业、创业精神;积极探索与社会相结合的新途径,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二章  实践教学内容体系 

第四条  构建分类指导、层次分明、与理论知识体系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包括基础实践、专业综合实践、创新创业实践、社会实践和国(境)外实践五个板块。

1.基础实践。基础实践包括:实验、实训、上机、课程设计、课程论文和军事训练。

2.专业综合实践。专业综合实践包括:认识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及专业大实践平台实习。

3.创新创业实践。创新创业实践包括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和科技文化创新创业训练活动。

4.社会实践。社会实践包括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暑期社会实践与调研、勤工俭学、公益活动和“三下乡”实践活动。

5. 国(境)外实践。国(境)外实践指学生参与我校与国外大学联合开展的国际合作办学项目、交换生项目和国外实习,在国(境)外开展的实践活动。

第三章  实践教学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实践教学管理实行校、院(部)两级负责制。学校成立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践教学活动的规划、协调和督导评估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基础实践(不含军事训练)、专业综合实践和创新创业实践的宏观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实验教学设备的宏观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社会实践和军事训练的宏观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第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国(境)外实践的宏观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有关实践教学的管理、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四章  实践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实践教学计划管理。各教学单位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各实践教学环节的特点,制定实践教学大纲以及具体、可操作的实践教学质量标准,明确实践教学环节和内容、目的要求、时间安排、教学组织形式和手段、教学所需设施条件、考核方法等,报学校审批通过后,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加强实践教学运行管理。实践教学环节的实施做到六个落实:计划落实、大纲落实、指导教师落实、经费落实、场所落实和考核落实;抓好四个环节:即准备工作环节、初期安排落实环节、中期工作开展环节、结束阶段成绩评定及工作总结环节。

第十三条  加强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完善由质量标准、评价、反馈、调整四个系统组成的基于过程和结果相结合的校、院(部)两级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作为学校实践教学质量监控的主体,对实践教学质量进行宏观监控,对各教学单位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进行指导;同时,建立教师评价、学生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评价系统,利用各种渠道及时将评价信息反馈给评价对象,以便于调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教学组织形式,提高教学效果与质量。教学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小组,负责日常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工作,落实质量保证措施。

第五章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加强校内实验中心(实验室)、工程实训中心和创新创业训练中心的建设,统筹规划、科学设置、分类管理,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资源开放和共享。

第十五条  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不同专业方向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要求的各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等作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基地的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集实践教学、科学研究及技术推广示范为一体,以满足创新性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六条  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实行校、院(部)两级负责制。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规划和宏观管理;教务处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规划和宏观管理;学生工作处和团委负责社会实践基地的规划和宏观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国(境)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规划和宏观管理;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相关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实践教学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对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师生的自律能力,预防、控制和消除实践教学中的安全风险,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实践教学管理部门、组织单位、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共同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部)两级负责制。由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保卫处代表学校负责管理该项工作;各教学单位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对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践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七章  实践教学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办法。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实践教学计划的要求,按实践教学内容制定相应的具体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成绩评定。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各实践教学环节特点和各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制定可操作的评分细则,交由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

第二十三条  非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即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包括上机)综合考评的课程,总评成绩应考虑实验部分考核所占比例;对实验课时超过本课总学时25%而又未单独设课的实验部分的内容,要单独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则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理论部分考核,该课程总评成绩应为不及格。

第二十四条  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实践教学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践教学经费管理遵循“全校统筹、预算控制、定额包干、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践教学经费管理部门结合年度实践教学管理工作任务与规划,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年度实践经费预算数,并报学校研究确定实践教学经费预算后制定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  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依据《关于印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德院政财字[2015]5号)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意见,由教务处修订实习管理办法、实习基地管理办法、实验教学管理办法、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管理办法和创新训练与成果管理办法,制定专业大实践平台项目管理细则;由资产管理处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制定社会实践教学管理细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制定国(境)外实践教学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由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其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