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师范生实习支教管理办法(试行)
德院校办字[2017]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师范生培养战略,进一步完善师范生教育实践制度,切实保证实习支教工作有序、规范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2016〕2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做好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鲁教师字〔2016〕10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范生教育实践是中小学教师培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开展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是推动教师教育改革,强化师范生实践教学,提高教师培养质量的有效措施;是加强教师养成教育,引导师范生深入基层,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必要途径;是密切高校与中小学的联系,促进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更好地服务基础教育的重要纽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利于帮助农村中小学提高师资水平,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实习支教,是指师范生按照国家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教师专业标准到普通中小学完成教育实践课程,实习支教时间不少于4个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习支教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负责人和相关教学单位院长等人员组成,全面领导与协调实习支教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师范生实习支教的宏观管理,负责制订实习支教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实习支教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师范生实习支教的计划和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2.负责实习支教的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
3.负责实习支教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交流、表彰和总结;
4.负责实习支教经费的预算、分配和审批;
5.协调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实习学校的关系;
6.负责实习支教基地的考察、遴选和建设;
7.组织实习支教工作考核和学生实习支教成绩评定。
第六条 相关教学单位负责实习支教的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修订师范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将实习支教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环节,根据实习支教周数,确定实习支教学分,结合专业特点,合理选择实习支教时间节点;
2.根据学校实习支教安排,制定本单位师范生实习支教计划;选派实习支教带队教师,组织实习支教学生,开展实习支教活动;
3.组织开展实习支教前的岗前培训,强化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的教育;
4.对接实习支教学校,定期与实习支教学校联系,协调学生与实习支教学校的关系,加强实习支教过程管理和学业指导,处理实习期间出现的问题;
5.负责学生实习支教成绩的评定,做好本单位实习支教材料的归档及工作总结。
第七条 相关教学单位选拔教育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现职在岗教师作为实习支教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1.依据实习大纲并结合学生实习支教岗位,制定每个学生具体的实习支教方案和计划,包括:实习支教目的与要求、实习支教时间安排、实习支教内容与任务、实习支教方法与步骤、实习支教纪律与安全、实习支教总结与考核等;
2.指导教师应定期指导学生,通过多种联系方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每月至少到学生所在实习支教学校现场指导学生一次,检查实习进度和质量,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和水平,在业务指导的同时应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
3.加强与实习支教学校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工作生活情况和实际困难,解决实习支教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4.负责实习支教学生的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三章 工作实施
第八条 本科生实习支教一般安排在三年级第二学期或四年级第一学期,专科生实习支教时间一般安排在二年级第二学期或三年级第一学期,具体时间由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九条 每年5月、11月,根据省厅工作安排,学校组织开展下一学期实习支教工作,上报下一学期实习支教计划。
第十条 县市区教育部门每年5月、11月在充分掌握本县市区编制余缺、学校生源、师资结构等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实习支教师范生需求计划,上报市级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 市级教育部门根据县市区需求情况,与我校协商确定支教学生年级、专业、学生数量和实习岗位,并将实习支教计划下达到有关县市区。
第十二条 我校与有关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商制定实习支教实施方案,明确学生实习学校、任教学段学科、指导教师安排、管理制度、保障措施等,报市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按照师范生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教育教学,统筹处理校内学习与实习支教的关系,提前开展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使学生基本具备从教能力,并确保实习师范生在中小学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到位。
第四章 实习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 实习内容。
1.教学实习:包括备课、教学设计、听课、试教、评课、课后辅导、批改作业和组织考试等环节;
2.班主任工作实习:包括工作计划制定、日常班级管理、班团活动的组织开展、班会主持、学生个别教育与思想转化等工作;
3.教育调查和教育研究:学生可结合专业特点和实习支教学校的特色与需要选题,也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选题,进行教育调查和教育研究;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撰写实习报告;积极参与实习支教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4.参与当地科技文化推广活动;
5.实习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实习要求。
1.我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在校就读期间须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参加山东省教育厅统筹安排的实习支教活动,且实习时间不少于4个月,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后,方能获得相应学分;
2.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农村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3.支教学生在实习支教学校为全职教师,必须按照教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高质量地完成实习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备课要认真,教案要齐备,讲课要标准、规范,辅导要及时,批改作业要详细,班级管理要有成效;
4.支教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服从实习学校和指导教师的管理,自觉遵守实习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坚持在岗到位,积极参加实习学校组织的活动,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不得随意请假。如有特殊情况(考试、答辩、面试、生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必须请假时,需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实习学校主管领导和本校指导教师双方同意后方可休假,请病假者需提供医院证明。擅自离岗或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两周者,取消实习支教资格,实习成绩记为不合格;
5.支教学生在教学上要精益求精,生活上要艰苦朴素,作风上要谦虚谨慎;言行举止要文明,衣着整洁、庄重,服式与发型要符合教师身份;要讲究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处处做学生表率;在听取意见时要有耐心和礼貌,不强词夺理,不无理取闹。对实习学校持有意见或建议的,需要通过正规渠道或本校指导教师有组织地进行反映;
6.关心爱护学生,与学生建立良好师生关系。未经实习学校同意,不准擅自组织学生参加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7.不得接受学生赠礼,不得以任何形式体罚学生。坚决禁止讽刺、嘲笑、辱骂、殴打学生等行为,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实习支教资格;
8.要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使用实习学校器物要征得同意并办理借还手续,如有损坏或丢失,要及时汇报并妥善解决赔偿问题;
9.实习支教结束离开实习学校时,须办理完毕各种手续,使用的教具和生活用品等要完整归还,住处、办公室要清扫干净,未尽事宜要交待清楚,手续不清者,不得离校。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要加强对实习支教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十七条 实习支教学校要加强对实习支教学生的管理工作,安排好学生的住宿和饮食,保障校内教学设施和器材的安全性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 接收县市区教育部门统一为实习支教学生购买全过程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实习支教待遇
第十九条 对由省教育厅列入财政困难县对口选派计划的实习支教师范生,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400 元的标准拨付生活补贴经费。其他县(市、区)接收实习支教师范生所需费用,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00 元的标准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当年实习支教学生数量划拨实习支教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实习支教期间,如果有需要修读的课程,学生可申请免听,在支教期间的校内理论课程可采取以自学为主、任课老师指导为辅的方式完成,但仍须参加学校期末考试,课程平时成绩以实习支教成绩计分。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支教的工作量以毕业实习教学工作量的形式计入到当学期的实践教学工作量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