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德院校办字[2017]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有效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实习教学管理,根据《德州学院实践教学实施意见》(德院政字〔20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习教学,是指以课程形式单独列入教学计划,时间相对集中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认识实习、教学实习、金工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顶岗实习、调研实践、工程训练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习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教学宏观管理,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学院负责执行学校实习教学的有关规定和部署,制定符合本院专业培养目标和特点的《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计划》,并组织具体实施。
第三章 实习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教学内容一般结合课程内容、专业特点进行,以综合实习为主。提倡学院对实习教学的内容进行研究与改革,鼓励开展多形式、多种类、综合性的实习教学。
第五条 实习形式采取集中与分散结合,校内与校外、省内与省外相结合等形式。校外实习尽量集中进行,原则上不安排当天往返的实习。
第四章 学院职责
第六条 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应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由专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专家认真研究论证后制定。大纲内容包括:实习目的、要求、内容、时间、方式、作业、过程监控及成绩考核等。
第七条 制定《实习教学计划》。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以《实习教学计划安排表》的形式于每学期初报教务处备案。《实习教学计划安排表》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改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的,按照学校要求报送调整申请。
第八条 确定实习地点。实习地点的选择必须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在确保完成实习教学任务和实习效果、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等原则确定。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各类实验室、网络平台等校内资源,发挥其教学服务的功能,为实习教学提供支持。
第九条 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由责任心强、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条 做好监督考核。实习教学期间,学院要安排专人负责实习安全,对实习使用车辆、驾驶人员、路线、餐饮、住宿和实习过程等进行全方位监管,学院主管领导及相关教学管理人员应深入实习地点,检查实习教学情况。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一条 提前了解实习基地情况,拟定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和沟通,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认真组织,严格要求,加强指导。注意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关心学生身心健康,要加强安全和纪律教育。
第十三条 对实习期间违反纪律的学生,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可暂停或终止其实习,并及时报告学院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实习期间指导教师不得离岗,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
第十五条 学院应建设老、中、青相结合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实习时间较长时,学院应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定期轮换制度。
第十六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认真做好实习考核和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报告报学院备案。
第六章 学生职责
第十七条 实习前,学生应按照《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做好实习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保证实习安全。
第十九条 服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基地的安排和指导,认真完成实习教学的各项内容,做好实习笔记,完成实习作业,撰写实习报告。
第二十条 实习期间,学生因公、病、事请假时,请假手续与上课期间相同。
第七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习考核形式可多样化,根据实习大纲综合考虑学生实习态度、现场教学听课情况、操作技能、实习报告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成绩时要注意参考实习单位参与实习指导工作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完成任务情况等评定。学生实习成绩按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成绩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严格控制优秀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未能参加实习或没有参加整个实习过程,不能取得实习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按照要求完成各类实习教学任务,经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实习成绩不及格或没有实习成绩的需要重修,成绩合格后方可毕业。
第八章 实习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要对实习教学的各种文件及实习工作总结、实习图片、实习报告等进行保管存档,以便查阅和评估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德州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德院教字[2004]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