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06-07    浏览次数:

德州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德院校办字[2017]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必要途径,也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德州学院实践教学实施意见》(德院政字〔20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教学,包括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借助于实验设备和实验手段,选择适当的方法,引起实验对象的某些变化,从观察这些现象的变化中获取新知识或验证知识,进而揭示实验对象本质的过程活动。

第二章 实验教学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管理实行校、院(部)两级负责制。在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和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务的院长领导下,由实验中心(室)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校的实验教学工作。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室的管理、建设和仪器设备的采购与维护,并协助教务处做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制定、编写、审查本单位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以及教学文件等;组织本单位各实验教学环节的实施;各项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实验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开展实验教学检查、评估、研究、改革和经验交流。

第六条 实验中心(室)根据教学计划审查本实验室每学期开课计划,落实实验教学任务;组织本实验中心(室)开展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自评;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经验和学术交流,开展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制定本中心(室)人员培养、进修计划。

第三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七条 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依据专业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和培养目标,对实验教学所承担的任务、实验课的设置、实验项目的选择、实验学时的分配、实验教学的进程及实验教学的环节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统筹安排与总体优化设计,形成完整、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并以专业实验教学计划的形式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予以体现。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实验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验教学的依据。大纲的制定应体现教学改革的精神,实验项目和内容的选定应与学科技术的发展相适应。精选一定数量的基础性、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设创新性实验,鼓励引进本学科先进的实验设备和技术以及将最新科研成果作为实验教学内容。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由各教学单位组织课程主讲教师编制,实验中心(室)讨论核定,教学单位批准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实验教学任务的下达。每学期初,各教学单位编制《实验课程表》报教务处,教务处核对汇总后下达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中心(室),实验中心(室)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跨学院的实验教学任务,由相关学院协商安排,填写《跨学院实验申请表》,由院(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批,并由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负责将实验课列入实验课表。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任务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教务处、各教学单位将按实验课表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验教学质量。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停课,须由实验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课程必须有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是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系统阐述实验理论和实验技术的实验教学用书,是学生获得实验知识、掌握实验技术、培养实验能力的重要工具,也是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的基本依据。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一般应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所用仪器、步骤和方法、注意事项、预习要求、数据处理和实验报告要求等。

第十四条 开课学院应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编写(选用)高质量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人数要求。学生实验分组应符合实验教学中心(室)评估标准要求,基础课实验单人单组,技术基础实验2人一组,专业实验4人一组。确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每位教师同一上课时间最多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25人。

第十六条 健全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过程的记录和总结,也是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依据。实验教学组织过程要有完整规范的记录,包括教师教学日志、学生实验考勤、仪器设备选用使用情况、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实验报告和实验考核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1.备课

(1)实验中心(室)必须组织任课教师认真备课;教师必须亲自对所有开出的实验项目进行实做,测量完整的数据,观察、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并认真写出实验教案。

(2)实验课开课前,实验中心(室)应对教师备课情况进行检查。凡没有完整实验教案或备课状况不好者,一概不得开课。

(3)对新任课的教师必须指定实验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辅导,并认真对各实验项目反复操作、演练,写出教案并进行调试。正式上课前,系(教研室)、实验中心应采取适当方式对他们的备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任课。

2.上课

(1)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教师要至少提前10分钟到岗,作好实验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学时数上课,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下课。教师迟到或无故缺席实验课,按教学事故处理。

(2)上课时要坚守岗位,认真辅导学生进行实验研究,不得随便离开实验室,不得在上课时间批改实验报告或做其它与实验课无关事务。

(3)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或令其重做。

(4)学生实验完毕,教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达到要求后,教师应在实验报告原始数据上签字,并要求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3.实验报告批改

(1)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错误的原因,实事求是评定成绩,不合格的实验报告要退回重写,对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分析原因,进行重点讲解。

(2)实验报告成绩应经过合理折算,记入最终课程总成绩。

(3)学期结束,教师负责将学生的实验报告收回,交实验中心集中存档。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对学生的要求

1.实验预习。在上实验课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了解实验的目的、实验用仪器设备的结构及工作原理、实验操作步骤,复习与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

2.实验上课

(1)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实验课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应经实验指导教师同意,由实验中心(室)安排补做。未经请示无故缺课者,缺做实验不予补做,本次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2)上课时要认真回答教师提问,虚心接受教师指导。

(3)上课时遵守学生实验守则,精心操作,注意安全。

(4)在实验过程中应仔细观察实验现象,准确地记录实验原始数据,深入分析,并让指导教师检查、签字。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实验成绩。

(5)实验结束后要及时关掉电源,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整理,恢复到原始状态。

(6)经指导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

3.撰写实验报告

(1)实验报告要用统一的实验报告纸撰写。

(2)实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仪器设备及其工作原理、实验步骤、实验原始数据、实验结果与分析等内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

(3)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提交实验报告。

第五章 实验教学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方法。院(部)应制定适合本专业实验教学特点的考核办法,加强实验教学考核的改革力度,采取多种模式和方法,对学生实验综合技能进行考核和评定。制定实验考核内容,明确预习、操作(含实验态度、实验理论、实验设计、规范操作、实验记录、实验结果等方面)、实验报告等实验教学环节在综合成绩中所占的比重。在课程所有实验项目结束后,根据每个实验项目考核的成绩进行加权平均,得出每名学生该门课程的实验成绩。

第二十条 成绩评定。实验课考核成绩,一般以实际操作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以百分制形式计分。对实验课时超过本课总学时25%而又未单独设课的实验部分的内容,要单独进行考核,其实验成绩纳入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与课程学分分配比例一致,考核不合格则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理论部分考核,该课程总评成绩应为不及格。独立设课的实验,其考核的内容还应包括实验课的理论知识和实验原理等,其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录在学生成绩单中。

第二十一条 实验缺课超过实验学时数的1/3,或者有1/3以上的实验不合格者,实验成绩为不合格;实验课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以零分计,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教学的重要补充,与课堂教学同等重要,实验课程不得免修。

第六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和实验中心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比。按实验教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德州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德院教字[200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