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认定办法
(试行)
德院教字[2007]19号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科技文化创新和技能培训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德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德州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德院政字(2007)44号]和《德州学院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管理办法》[德院政字(2007)8号],学校决定设立“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 。对学生在第一课堂外实施的一系列创新和技能活动中取得的创新或技能成果给予一定的学分。
一、认定范围及内容
创新活动一般包括:第一课堂外的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活动。如各类学科竞赛,挑战杯科技竞赛等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活动;进行与专业相关学科科学研究并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或取得一定标志性的科技成果;作品、调查研究成果等。
技能活动一般包括:第一课堂以外可获得各类技能等级证书的一系列具有技能性的活动。
二、认定对象
奖励学分、技能学分获得的对象是在校本专科生。
三、认定标准和学分计算
1.各类科技竞赛活动
主要包括: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的各类竞赛。
国际级特等奖或第1名计7学分,一等奖或第2-5名计6学分,二等奖或第6-10名计5学分,三等奖、单项奖或第11-18名计4学分,鼓励奖或优胜奖计3学分。国家级第1名或一等奖及以上计6学分,第2-3名或二等奖计4学分,第4-8名或三等奖、单项奖计3学分,优胜奖、鼓励奖、参赛奖计2学分。省级第1名或一等奖及以上计4学分,第2-3名或二等奖计3学分,省级第4-8名或三等奖、单项奖计2学分。校级一、二等奖分别计1.5、1学分。
2.各类专业学术论文、作品
必须是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分A、B、C、D、E五类,分别计6、5、4、3、2学分。文学性、学术性译文按论文相应级别的一半计分。期刊级别按《德州学院学术期刊分类目录》确定。
文学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服装作品等,按发表的刊物级别或活动级别高低给予相应的学分。相关教学单位根据学生发表刊物或参加活动的情况按相应的级别制定相应的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学分值为0-4学分。
3.科技成果及发明创造
(1)科研成果通过科技主管部门鉴定:省部级计5学分,市厅级计4学分;技术转让或开发转让计3学分。
(2)取得发明专利计5学分,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计3学分,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计2学分;专利转让计3学分。
(3)承担纵向课题并完成:国家级计5学分;省级计4学分;市厅级计3学分;校级计2学分。
(4)完成横向课题并得到校科研处确认,课题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计5学分;5—10万元(含5万元)计4学分;2—5万元(含2万元)计2学分;5000元—2万元(含5000元)计1学分;5000—3000元计0.5学分。
课题级别按《德州学院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条例》确定。
4.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活动
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执行。
5.调研报告
被省部级部门采用计4个学分,市地级部门采用计3个学分。
6.技能学分
经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获得技能等级证书者,按级别高低给予相应的学分。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生参加技能培训活动的时间跨度、难易程度、技能证书等级等情况按相应的级别制定相应的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批准,技能证书的学分值为0-2学分。
以上1、4两项,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竞赛排名前三位的个人均按相应级别计满学分,第3名以后均按相关项目减1学分计算。2、3、5、6四项,独立承担或完成的得基本分;合作承担或完成的,第一位按基本分的80%计分,第二位及以后按其前一位的50%计分。计算时,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同一成果累次获奖,一般只以最高奖项计算一次;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学分,不重复计分。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可累计,同一项目只计最高分值。
四、认定程序和学分记载
1.学校每学期末最后四周受理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的申报工作。具体程序为:学生本人填写《德州学院创新、技能学分认定表》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教学单位审核公示;教务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教学单位;教学单位将相关材料(可用复印件)归档管理。
2.经批准后教学单位分别按“创新成果”、“技能证书”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创新学分成绩一律记为“优秀”,“技能证书”成绩一律记为“良好”。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不纳入课程绩点计算。
3.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可取代相应选修课的学分,但所取代的课程学分不得超过6学分。教学单位审核学生的申请后,在学期末报教务处审批。教学单位在成绩登记表上记载时应明确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的项目内容、获得学分、可代替科目(课程或实践环节)的类别。所取代的课程均按80分计分并纳入课程绩点计算。
五、检查与监督
1.各教学单位成立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的初审工作。经认定后的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应在本单位公布,以便监督。
2.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取消该项目所得分值,由相关教学单位报学校教务处以作弊处理,有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德州学院创新、技能学分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