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教学管理规程
德院政字〔2020〕73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果,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教学管理组织系统、人才培养方案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教学管理与研究等。
第二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建立教学管理组织系统,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研究教学管理规律,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制定并落实教学计划,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三条 建立健全教学管理的校级领导体制。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
第四条 建立校、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五条 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核授予学位的有关事项,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教学单位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学位评定工作。
第六条 健全校、院教学管理机构。校级教学管理职能机构要充分发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在教学管理系统中的职能作用,明确各职能处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协调好各种工作关系。院级教学管理机构,由院长全面负责院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工作,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院可设教学秘书,在教学院长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
第七条 建设完善教学基层组织机构。各教学单位下设系(教研室),其主要职能是落实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组织师资的培养提高及提出补充、调整的建议,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加强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等。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管理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设置、修读要求、指导性教学计划安排等内容。
第九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依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从学校实际出发,教务处提出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意见和相关要求。各教学单位根据实施意见和相关要求进行深入调研,明确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在此基础上设置课程,构建课程体系。经过专家论证和教学单位分教学指导委员会初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由教务处监督执行。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进行适当调整和修订。
第四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指导性教学进程安排;
(二)课程设置(含课程编号、课程性质、类型、学时分配、学分、开课学期、考核方式等);
(三)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等)。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的实施安排:
(一)由教学单位编制分学年、分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和场所安排、考核方式等;
(二)由教学单位编制单项教学环节组织计划,如实验教学安排计划、实习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
(三)审定后的教学计划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五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运行管理包括以下方面的工作:校历、教学周历、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课程表的编制;任课教师的管理;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主要环节的组织管理等。
第十四条 校历。校历按学年编制,包括学年、学期、假期的起止日期、新生报到开课时间、教学周次顺序等。学校在每年四月份,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学年校历,对下一学年的教育教学活动做出合理安排。校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变动。
第十五条 教学周历。教学周历按学期编制,包括各专业、年级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考试考核等教学环节安排的具体周次和时间。各教学单位在每学期末,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校历,编制下一学期教学周历,经教务处审核后印发执行。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具体反映某一学科的教学目的、任务、教材内容的范围、深度和结构、教学进度以及教学方法上的基本要求。教学大纲的制定由课程开课教学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各学科组(系、教研室)要组织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或成立大纲编写小组,参照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依据学校制(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共同研究修(制)订教学大纲,经院、校相继认定,批准施行。
第十七条 教学日历。各课程都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校历、周历的规定,在每学期开学前编写教学日历(即学期授课进度计划),以保证有计划地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日历必须经系(教研室)主任、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并于开学一周内报教务处备查。
第十八条 课程表。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要求落实教学任务,排定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和上课时间地点,编排总课表。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课程表准时上课,教学单位要严格控制对课程表变更的审批,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课程主讲教师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勤奋敬业,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在合格以上。个别课程确实暂无教师承担授课任务的,可外聘教师授课。主讲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的要求,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负责承担主讲课程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任课教师必须认真研究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制教学日历和教案;必须研究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讨论式教学,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积极推进基于MOOC和SPOC的翻转课堂和混合教学模式改革;组织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测验与考核,并参照测验与考核效果,提出改善课堂教学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教学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执行。实验教学可以单独设课,或组成实验课群,也可在相关课程内统一安排。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要符合教学要求并结合专业培养目标进行。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建立保证完成各类实习和社会实践任务的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基地。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听课制度,教学督导制度,教学质量信息反馈制度,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制度为载体的教学管理监控体系。各教学单位、系(教研室)要把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列入工作日程。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评价一般包括:校、院总体教学工作评价;专业、课程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等。开展教学工作评价,要明确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要抓好基础,突出重点;要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七章 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
第二十四条 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
第二十五条 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的实际。要随着经济建设及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重视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努力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德州学院教学管理规程(修订)》(德院校办字[2017]13号)和《德州学院教学管理要点(试行)》(德院政字[2017]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