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04-30    浏览次数:

德州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水平,推进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的形成,学校决定对本科生实行导师制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制指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由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学习方法、科学研究、专业发展方向和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引导和帮助,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的一种教育管理模式。

第二章 导师遴选条件

第三条 拥护党的领导和教育方针,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第四条 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条 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本科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专业的社会需求,拥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

第六条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具有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专业背景。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七条 思想引领。导师要始终坚持立德树人的要求,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崇真、尚美、向上的思想道德情怀,提升学生的道德品质和思想境界。

第八条 专业指导。指导学生了解学分制条件下主修和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基本情况,准确把握学科、专业发展动态和社会需求,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兴趣、爱好,指导学生制订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并对学生选课、学习进程安排、发展方向选择、学习方法、职业规划、考研、择业就业等进行指导;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确立正确的成才目标,培养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九条 学术引导。引导学生参加“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培养学生的科研素养、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支持学生以科研助手的身份参与感兴趣的教师科研课题,全面提高学生科学思维和研究能力,提升学生学习、科研服务生产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开展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活动,激发学生科技创新热情,提高学生科技创新能力;指导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参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等社会实践,了解国情民情,增加社会阅历,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 导师工作要求

第十条 关心爱护学生,时刻掌握和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工作。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要与学生见面,指导学生制定本学期的学习与综合素质发展计划。每位导师每学期与学生个别谈心不少于2次,时间不少于2学时,具体时间、内容和形式自定。

第十一条 导师应通过专题讲座、学术报告、座谈讨论、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生进行指导,专题讲座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 导师应根据学生的自身特点和专业要求,制订相应的指导计划,撰写工作日志,真实记录指导情况,并按学期写出工作总结。工作日志是考核导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导师应经常与辅导员、班主任、教学单位、学校有关部门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反映,并提出建议。

第五章 导师聘任与考核

第十四条 符合导师遴选条件的我校专、兼职教师均可申请担任本科生导师。教师个人申请和系(教研室)推荐相结合,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审批、聘任,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可以从本单位专任教师中选聘,也可以从其他教学单位、机关单位符合导师遴选条件的人员中选聘。跨教学单位选聘的,需经所聘人员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为便于管理,原则上每名导师指导的学生总数不超过20人。

第十七条 本科生导师的选择应充分尊重师生的意愿,导师和学生间实行双向选择,教学单位公布聘任导师的名单,包括导师专业背景、学术研究方向及选择学生的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和发展方向选择导师,导师在学生选择的基础上遴选学生,教学单位根据双向选择情况和师生比,最终确定导师和指导学生的名单,并将结果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导师的选聘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初进行,聘期一般为2-4年。导师在任期内如因进修或工作变动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导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批准后方可终止履行导师职责,教学单位要及时更换导师,并将变更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导师考核纳入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每学年末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完成,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 导师考核由学生评导师、教学单位考核两部分构成,分别占导师考核的70%和30%,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导师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指导效果、工作绩效及学生满意度等,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等。具体考核实施细则由各教学单位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导师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导师,不计工作量,教学单位应停止聘任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导师自聘任之日起,每学年末按照15学时×指导学生人数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学校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学单位院长(主任)等人员组成,统筹领导学校本科生导师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负责落实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导师制工作的管理、协调,保证其科学、规范地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的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管理小组,制定导师选派计划,负责本科生导师聘任、配备及培训工作;做好导师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导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关系;建立导师管理档案,做好导师的考核、工作量核报与评优表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定期对导师进行集中培训,包括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知识等。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时对导师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德州学院实施本科生导师制暂行规定》(德院教字[2006]26号)同时废止。